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考法】本部分是"措施细节"最密集处,命题量最大。考人数、时点、审批、数量、称谓。设错:把"拘留"设成"讯问"、把"1 警"设成通用、把"检查证"换成"搜查证"、把辨认数量写成 5 人 7 张。
调查取证一般规定: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口诀:合法及时、客观全面、防泄工作秘密。
需要调查的 6 项案件事实(调查工作的"任务清单"):
| # | 事实 | 钩子标签 |
|---|---|---|
| ① |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达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 | 谁 |
| ②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 有没有 |
| ③ | 违法行为是否为该嫌疑人实施 | 是不是他 |
| ④ | 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 怎么干的 |
| ⑤ | 有无从重 / 从轻 / 减轻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该轻该重 |
| ⑥ |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 兜底 |
口诀:谁、有没有、是不是他、怎么干的、该轻该重、其他。
【应试心法】不必死记——凡"与案件办理有关的事实都要调查";反过来说,与案件无关的(如单位现实表现)不需调查,这正是设错点。
【考法】设错点:把"违法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塞进"应当调查的事实"里。
2.1 取证人数(全文总纲)
口诀:「问扣押辨认调可 1,其他都要 2 人行」
| 措施 | 人数要求 | 说明 |
|---|---|---|
| 询问 / 扣押 / 辨认 / 调解(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 可 1 名民警 | 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录/录损→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
| 1 警 + 1 辅警 | 可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 | 须全程录音录像 |
| 检查 / 勘验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不得少于 2 名民警 | 辅警不能替代 |
| 人身检查 | 不得少于 2 名民警 | — |
上位法出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
【易混点辨析】"1 警"的三个坑:① 只在规范执法办案场所才行(大街上不行);② 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漏录即证据无效);③ 只限询问/扣押/辨认/调解四项,检查、勘验、强制措施仍需 2 警。
⚠ 辅警权限:辅警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询问、扣押、强制传唤、决定处罚);可做受案登记、信息采集、送达文书等辅助。
"1 名民警 + 辅警"允许范围清单(本份主讲,06 只留索引):
分档 事项 硬约束 可 1 警带辅警 接报案、受案(立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 须全程录音录像 须 ≥2 名人民警察 询问、辨认(及检查、勘验、行政强制措施) 辅警不得替代、不得单独"顶一个人头" ⚠ 命题陷阱:题干出现"1 名民警带 1 名辅警询问违法嫌疑人""1 警 1 辅组织辨认"→ 一律错。
2.2 证据
种类(六类口径,与刑事的区别在"合并"):① 物证;② 书证;③(被侵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④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⑤ 鉴定意见;⑥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合并为一类)。
用词差异=考点:行政叫"陈述和申辩",刑事叫"供述和辩解";行政把"被侵害人陈述"并入证人证言类;行政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同一类。
⚠ 两套口径要能分辨:《行政处罚法》第 46 条把证据单列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即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分列;本部分按六类算,遇到《行政处罚法》语境按八种算。
⚠ 另有把行政证据列成"10 类"(刑事证据种类平移)的口径,详见 §8.2 / 05;本份办案口径以六类为准。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六环节":启动 → 调查取证 → 审核 → 决定 → 送达 → 执行,全程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并归档。
口诀:启查审决送执,文字音像全留痕。
三性:客观性(伪造→违背)、关联性(证明不了案件事实→无关联)、合法性(非法手段取得→可能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 刑讯逼供取得的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 一律排除(⚠ 刑事只排"供述"、不排辩解);
- 暴力、威胁取得的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排除;
- 物证、书证程序违法的,先补正或作合理解释,不能补正的才排除。
仅凭口供不能定案: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 → 不得处罚;无陈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 → 可以处罚。
【易混点辨析】物证 vs 书证(高频):
项目 物证 书证 以什么证明 以物质属性、存在、痕迹 以记载的内容、文字 例 作案工具、赃物、血迹、精液 购物小票、合同、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 口诀:实物靠属性,文字靠内容。⚠ 单位出具的任何东西都不是"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人),往书证上想。
刑转行 / 行转刑(方向不同,极易考):
| 方向 | 可用 / 不可用 | 口诀 |
|---|---|---|
| 刑事 → 行政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 类可用(列举式) | 物输试电(=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行政 → 刑事 | 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 3 类不能直接用(须重新收集) | 言词三类不可转刑 |
调取证据: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并明确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的公安机关注明;必要时应用录音、录像固定;紧急时可电话告知身份 + 传真/互联网送达通知书与警察证复印件。
⚠ 调取时的告知义务(易漏):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调取证据的形式要求(原物原件优先):
| 证据 | 规则 |
|---|---|
| 物证 | 应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依法应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拍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真实 → 可用 |
| 书证 | 应调取原件;取原件确有困难可用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真实 → 可用;⚠ 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副本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 不能作证据 |
| 电子数据 | 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的可提取并制作笔录+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民警、持有人签名(拒签注明);客观原因无法提取的,可打印、拍照、录像并附原因与过程文字说明 |
| 复制件(三项必备要素) | 能用原物/原件的尽量用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确实不能的,复制件必须附三项:① 制作过程说明;② 原件存放处说明;③ 制作人和持有人签名(缺项即不能作证据) |
电子数据口诀:打牌录——优先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打开设备)→ 提取电子数据 → 不能实现的打印/拍照/录音录像固定并附文字说明。
电子数据三级固定: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 提取 → 打印/拍照/录像并附文字说明(⚠ 直接拷贝到别的设备、跳过扣押原始介质=错)。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
| 要件 | 内容 |
|---|---|
| 双重审核 | 设备须经法制和技术审核;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
| 记录标准 | 须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处罚证据 |
| 当事人便利 |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其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陈述申辩权 |
【考法】设错点:① 把"设置地点可以不公开"设成正确(应当公布);② 把"未经审核的设备记录经补正后可用"设成正确(不得作为处罚证据);③ 把"可以适当限制陈述申辩"设成正确。
2.3 询问(对谁问、问多久、怎么记)
【考法】最高频。考时限 8/12/24、起算点、笔录规范、特殊对象。设错:把"讯问"用于行政;把 24 小时给"不可能拘留"的案子;漏"监护人"。
询问 vs 讯问(称谓即考点):行政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统一叫"询问";刑事才区分——嫌疑人叫"讯问"、被害人/证人叫"询问"。
询问查证时限(新法三档):
| 情形 | 时限 |
|---|---|
| 一般情况 | 不超过 8 小时 |
| 涉案人数众多 / 身份不明 | 不超过 12 小时(新法新增) |
|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 | 不超过 24 小时 |
⚠ 能否升到 24 小时的开关="可能行政拘留"。例:饲养动物干扰生活最高只警告 → 只能 8 小时,超了就是违法。
约束(醒酒)时间不计入询问查证(自酒醒解除约束后起算)。
询问地点:
| 对象 | 地点 |
|---|---|
| 违法嫌疑人 | 住处/单位;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在公安机关询问应在办案场所(须全程录音录像) |
| 被侵害人、证人 | 现场、单位、学校、住所、居(村)委会或本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书面/电话通知到公安 |
⚠ "传唤到公安机关"只适用违法嫌疑人;把被侵害人通知到公安机关询问=错。
笔录与特殊对象:
| 情形 | 要求 |
|---|---|
| 笔录 | 交被询问人核对,逐页签名/捺指印;民警收到后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
| 未成年人 | 应当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监护人不到的,才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保组织代表,并记录在案;无法通知的笔录注明 ⚠ 直接通知老师=错 |
| 聋哑人 | 应当提供通晓手语的人帮助,笔录注明聋哑情况 + 翻译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
| 翻译人员 | 不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得对案件问题发表个人意见;笔录结尾签名 |
| 不通晓当地语言 | 应当配备翻译,笔录注明翻译人完整信息 |
| 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 | 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 是"应当",不是"可以") |
| 未成年人案件 | 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办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
| 自行书写 | 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打印材料逐页签名 |
询问查证期间的三个权利保障(易漏,成串考):
| # | 义务 | 要点 |
|---|---|---|
| ① | 通知家属传唤原因与处所 | 公安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与强制措施告知家属是两回事) |
| ② | 饮食与必要休息 |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 ③ | 询问间隙送候问室 | 询问间隙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按候问室管理规定执行) |
口诀:传唤要告"因和所",问中管饭管睡觉,间隙可进候问室。
【考法】设错点:① 把"询问查证期间只需保证饮食、不必安排休息"设成正确;② 把"入候问室即开始计时"设成正确(起算点见 §3.3)。
2.4 传唤(三种形式 + 文书)
【考法】高频。考形式选择、传唤证填写、与拘传区别。设错:现场发现却写成"书面传唤";传唤证"到达地点"填居委会、"查证方式"填"讯问"。
| 形式 | 适用 | 批准 | 文书填写 |
|---|---|---|---|
| 口头传唤 | 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 无需批准 | 到案经过、到案时间、离开时间由民警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 书面传唤 | 一般情形(非现场) | 办案部门(派出所/县级以上办案部门/边检)负责人 | 用传唤证;到案/离开时间由被传唤人本人填写并签名,拒绝的民警注明 |
| 强制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逃避传唤 | 办案部门负责人(与书面同级,无需升格) | 行政案件专用;告知原因依据 + 通知家属;可用手铐 |
传唤证文书规范:
| 要素 | 规范 | 常见设错 |
|---|---|---|
| 到达地点 | 应写办案单位 | 设错填"居委会" |
| 查证方式 | 填"询问" | 设错填"讯问" |
| 时间 | 到案/结束时间 | 时间栏自相矛盾 |
传唤证"实物"三要素(拿到文书先看这三处):
| # | 实物要素 | 规范 |
|---|---|---|
| ① | 法律依据栏 | 须勾选具体条款——违反治安管理的勾治安法条文;入出境案件勾《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59 条第 2 款;程序层面勾《程序规定》第 67 条(⚠ 只写"依法"不勾条款=瑕疵) |
| ② | 份数与存根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存根留档) |
| ③ | 警示语 | 文书上须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将依法强制传唤" |
【考法】设错点:把"传唤证一式一份、只在案卷留档"设成正确(应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
⚠ 禁止性规则(高频):不得为规避书面传唤而故意制造"现场发现"情形——现场发现才可口头传唤、无需审批层级;若本非现场发现却"补"一个现场发现,即属规避审批的程序违法。
【考法】设错点:题干写"民警为省事直接把在派出所门口等待的嫌疑人按'现场发现'口头传唤"→ 错(不得制造现场发现)。
【易混点辨析】传唤(行政)vs 拘传(刑事):
项目 传唤 拘传 性质 行政办案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期限 8/12/24 小时 一次不超过 12 小时(案情重大复杂 24 小时) 口诀:行政传唤,刑事拘传。⚠ 刑事案件没有强制传唤。
2.5 检查(场所 / 物品 / 人身)
【考法】高频。考是否需要检查证、住所 vs 经营场所、人身检查 vs 检查。设错:把"出示警察证即可检查住所"设成正确。
检查 vs 搜查:
| 项目 | 检查(行政) | 搜查(刑事) |
|---|---|---|
| 证件 | 检查公民住所须警察证 + 县级以上检查证 | 搜查证 |
| 术语 | 行政案件没有"搜查"这个词 | 搜查 |
| 主体 | 民警 ≥2 人 | 侦查人员 ≥2 人 |
检查证规则(记住"要 / 不要"):
| 场景 | 要不要检查证 |
|---|---|
| 检查公民住所 | 要(县级以上开具)——⚠ 仅出示警察证不够 |
| 检查经营场所 / 一般现场 / 物品 / 人身 | 不要 |
| 安全检查(对查获/到案的违法嫌疑人) | 不要 |
| 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公共场所) | 不要(依有关法律法规) |
| 紧急无证检查:有证据表明或群众报警,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 可当场检查(出示警察证),须全程录音录像 |
【考法·高频】商住两用房怎么检查——看检查时段:
- 经营时间内 → 按经营场所(不要检查证);
- 非经营时间 / 住宅功能 → 按公民住所(要县级以上检查证)。
口诀:经营时间按店铺,住的时间按住所。发现枪支弹药等涉案物品应一并扣押。
人身检查 vs 场所检查:
| 项目 | 人身检查 | 场所/物品检查 |
|---|---|---|
| 目的 | 查明特征、伤害、生理状态;可提取肖像/指纹/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 | 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
| 审批 | 办案部门负责人 | 县级以上(住所) |
| 妇女 | 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采集女性样本须女性工作人员 | — |
| 性病检查 | 卖淫嫖娼人员由医生进行(不是法医;医生性别不限) | — |
可依法采集生物样本的 3 类案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分别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反恐怖主义法》)。
两条限制:① 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不得重复提取);② 提取、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样本,应当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违法嫌疑人无需同意,被侵害人需同意)。
口诀:酒毒恐可采,已采不重采,被害要同意。
【考法】设错点:把"可以径行提取被侵害人样本"设成正确。
检查的其他规则:① 检查场所或物品时应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见证人在场;② 检查时应当尊重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③ 实物检查遵循"人物分离、人物分查"原则。
口诀:人物分离、人物分查(人归人、物归物,分开查)。
【考法】设错点:把"实物检查可人物同查"设成正确。⚠ "人物分离、人物分查"是本部分最简短的独立口诀型考点。
2.6 勘验、检查
民警不得少于 2 人;现场勘验与检查合称"勘验、检查",可合并制作笔录;⚠ 已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另制作现场笔录。
2.7 鉴定
【考法】高频,考应当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一次为限/费用/期限)、酒精与毒品检测的批准主体。设错:把重新鉴定费用写成"申请人承担";把强制检测批准写成"禁毒大队长"。
| 项目 | 规则 |
|---|---|
| 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 3 情形 | ①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② 被侵害人要求;③ 双方对伤害程度有争议(⚠ 不含"被侵害人家属要求") |
| 拒绝鉴定 | 被侵害人拒不提供诊断证明/拒不鉴定的,记录在案,可按已认定事实处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鉴定→视为拒绝鉴定 |
| 重新鉴定 |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 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 3 日内提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一案件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公安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决定重新鉴定;5 日内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 |
| 费用 | 公安机关承担(⚠ 不是申请人承担) |
| 期限 |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 价格鉴定 | 价值不明/难以确定的,委托价格鉴证机构;⚠ 不得按当事人陈述价、销赃价、民警自行调查。可不作价格鉴证的两种:① 凭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认定价值的;② 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 |
| 精神病鉴定 | 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 电子数据鉴定 | 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
| 吸毒检测 | 拒绝检测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派出所所长批准强制检测;⚠ 禁毒大队长无批准权 |
| 酒精测试 | 先呼气测试;四种应立取血样:① 对呼气结果有异议;② 拒绝配合呼气;③ 涉嫌醉驾;④ 饮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提异议不予采纳 |
【疑难自问】"行政案件有没有补充鉴定?"
答:没有。行政案件只有重新鉴定(一次为限);刑事两者都有。
2.8 辨认
【考法】高频。考混杂数量、个别进行。设错:把被辨认人写成 5 人、照片 7 张(数量不足)。
混杂数量(口诀:10 照 7 人 5 物件):
| 对象 | 最低数量 |
|---|---|
| 照片 | 不少于 10 张 |
| 人 | 不少于 7 人 |
| 物品 | 不少于 5 件 |
规则:① 个别进行(多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 / 一名辨认人对多名对象 → 逐一进行,不得集体);② 辨认前不得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应先询问具体特征;③ 不得给暗示;④ 同一辨认人多组辨认不得重复使用陪衬;⑤ 由 2 名以上民警主持(规范办案场所可 1 警);⑥ 制作辨认笔录,民警和辨认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⑦ "隐蔽进行"只限"对人的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不适用隐蔽规则。
【考法】设错点:把"对场所的辨认也应当隐蔽进行"设成正确(隐蔽规则只管对人的辨认)。
【应试心法】证据类的通杀技:题干出现"立即 / 马上 / 现场"就该想"扣押"(收缴、追缴、没收都要走程序,不能当场做)。
2.9 办案协作与办案委托(异地办案的两条路)
【考法】考"三证齐全"、谁核实身份、录音录像有无例外、可代为事项。设错:把"办案协作函件"漏掉、把"录音录像可以省略"设成正确、把"辨认可凭口头描述代办"设成正确。
一、办案协作(去异地求人办事):
| 项目 | 规则 |
|---|---|
| "三证齐全" | ① 传唤证、检查证等法律文书;② 办案协作函件;③ 人民警察证。⚠ 缺一不可,只出示警察证不行 |
| 协作机关义务 | 收到协作请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不得要求"先请示") |
| 紧急情形 | 情况紧急可先以传真或者办案系统发送,事后补正 |
| 协作地义务 |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办案,并对请求材料作形式审查 |
口诀:文书 + 函件 + 警察证,三证齐全立即办;紧急传真或系统。
【考法】设错点:① 把"凭人民警察证即可请求异地协作"设成正确(须三证齐全);② 把"协作机关可以先请示再办理"设成正确(立即办理)。
二、远程视频询问(全流程五步,一步不能少):
| 步 | 谁做 | 动作 |
|---|---|---|
| ① | 协作地 | 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
| ② | 办案地 | 通过视频系统传输讯问/询问过程 |
| ③ | 办案地 | 接收后在笔录首页注明接收日期并签章 |
| ④ | 双方 | 笔录逐页签名捺印(被询问人 + 办案民警) |
| ⑤ | 全程 | 全程录音录像——⚠ 硬性要求、无例外(无"情况紧急可不录"一说) |
口诀:协作地核身份签章,办案地接收注日期;逐页签捺,全程录音录像没商量。
【考法】设错点:① "因网络故障可只录部分时段"→ 错(全程);② "接收单位无需在首页注明接收日期"→ 错。
三、办案委托(把活交给协作地办):
| 项目 | 内容 |
|---|---|
| 可代为事项 | 询问、调取电子数据、接收材料、组织辨认、告知处罚、送达文书 |
| 可代办的"辨认"有额外要求 | 须提供被辨认人的照片 + 陪衬照片(⚠ 不能只给一句口头描述让协作地"随便找几个人") |
| 三种模式 | ① 人员到场(派人过去办);② 视频远程(远程视频询问);③ 完全委托(全权交协作地办) |
| 责任划分 | "谁委托谁负责"——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负责,受托方只对受托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负责 |
口诀:能代问、能调数、能收材、能辨认、能告罚、能送达;照片陪衬要到齐;谁委托谁负责。
【考法】设错点:① 把"办案委托后责任转移给受托机关"设成正确(谁委托谁负责);② 把"受委托机关可自行决定处罚种类"设成正确(委托事项限于上表六项,决定处罚不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