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辞退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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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辞退与辞职
【考法】辞退考"5 项情形+4 项不得辞退"的辨识。设错手法:把"连续两年不称职"设成"两年不称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削弱"连续/年度等次"要件);把"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设成"10 天";把"怀孕期间不得辞退"反过来设;把"辞退"与"开除"互换。
7.1 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法定 5 项 + 公务员法口径 1 项)
两套清单只差一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 3 条的 5 项里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本表第①项),《公务员法》口径的 5 项里有"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本表第⑥项)。做题时两项都要认,别因"5 项"这个数字把其中一项排除掉。
| # | 情形 | 关键要件 |
|---|---|---|
| ① | 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 ⚠ "条件不符"或"程序违规"二者之一即可,是《辞退办法》第 3 条的第一项 |
| ② |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 连续+年度考核等次 |
| ③ |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
| ④ | 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 拒绝的是"合理"安排 |
| ⑤ | 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 "教育无转变"+"不宜开除" |
| ⑥ |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1 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 | 连续 15 / 累计 30(按工作日算) |
口诀:条件不符不算数(①)、两不称职(②)、两不胜任(③)、调整拒绝(④)、教育难改(⑤)、旷 15 累 30(⑥)。
【考法】第①项是最容易被漏的一项,且与"取消录用"极易混——"录用时就不符合条件"→取消录用(不是辞退);"录用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辞退。设错手法:把①偷换成"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以外的表述,或把它与"取消录用"对调。
7.2 不得辞退的情形(4 项)
①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 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公残、医疗期、孕产哺、法律定。
⚠ 注意③专指女性民警本人(不是"配偶怀孕"),也不是"女民警的家属"。
7.3 辞职限制
| 情形 | 规则 |
|---|---|
| 被立案调查期间 | 不得辞职 |
| 最低服务年限 | 公安联考等途径录用的,最低服务年限(一般 5 年)内不得辞职 |
| 涉密岗位 | 离开后不满脱密期不得辞职 |
【易混点辨析】"辞退"vs"开除":辞退=人事管理措施(解除任用关系)——体现为"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退休待遇资格不受影响;开除=政务处分(最重)——警服都穿不了,还可能取消警衔、丧失退休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