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有组织犯罪法
五、反有组织犯罪法
【考法】《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12-24 通过、2022-05-01 施行(主席令第 101 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08-29 制定、2022-10-01 施行(10 章 76 条)。每年约 1-2 题,是扫黑除恶的法律化。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数字错位——"服刑地公安"(应户籍地设区的市)、"报告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应不超过五年)、"刑满后 3 个月作决定"(应刑满前 3 个月);② 主体错位——"公检法一起审查村居候选人"(应民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③ 文书名称——"执法建议书/整改意见书"(应公安提示函);④ 追缴/没收/收缴混用(刑事领域没有"收缴")。
【应试心法】先判"是不是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犯罪不属本法调整;"黑社会 vs 恶势力"核心区别=经济实力;"组织领导参加"才从重(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不当然从重)。
5.0 总则与基本原则
五项原则:①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②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③ 依法进行、尊重保障人权;④ 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义务;举报有保护、有表彰奖励。
口诀 "国安观、四结合、惩防并、依人权、分工配合、协助举报"。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适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5.1 有组织犯罪的认定
有组织犯罪:刑法第 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①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基本固定);②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③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违法犯罪;④ 通过违法犯罪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 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犯罪不属本法调整(常见错项)。
5.2 预防治理
| 主体 | 职责 |
|---|---|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或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 民政部门 | 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候选资格审查(⚠ 只有这三家,不是公检法) |
| 电信/互联网 | 发现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信息,立即停止传输 + 消除 + 保存记录 + 报告公安和有关部门;⚠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停止传输、消除,或下架应用、关闭网站、关停服务;来源于境外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 |
| 反洗钱主管部门 | 督促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可依法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向其查询信息、提请协查 |
| 刑罚执行与安置帮教 |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 |
|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 | 会同公安严密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发现其入境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
| 行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长效机制 |
| 公安机关 | 发现行业治理问题的,可发公安提示函 |
对"办企业"的特别监管: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提示函: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存在问题的,可发出公安提示函;可抄送同级政府、人大、监察机关或被提示单位上级机关。发送路径:同级直发、下级直发或指令下级制发、上级层报同级转发(上级公安认为必要也可直接制发)、异地书面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内容含具体问题/发现途径/理由依据/意见建议/反馈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源头治理"三文书"(主体归属题 · 只考谁发哪个):
| 文书 | 发出主体 | 适用场景 |
|---|---|---|
| 司法建议 | 人民法院 | 审判中发现行业治理、制度漏洞 |
| 检察建议 | 人民检察院 | 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
| 公安提示函 | 公安机关 | 办案中发现行业预防治理存在问题 |
口诀 "法院司法建议、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三家三文书,不能互换。
⚠ 配套措施还有:认罪认罚促悔罪、媒体公开道歉、对判刑者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5.3 罪犯特殊处置与财产报告
财产报告制度(高频数字题):
-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户籍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不是服刑地);
- 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法定表述是"上限五年",不是"不得少于五年"——写出"不得少于/至少 5 年"即为错项);
- 首次报告不迟于刑罚执行完毕后 1 个月;两次报告间隔 2-6 个月;责令报告决定书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前 3 个月内作出并送达;
- 住址/工作单位/通信方式/出入境证件/重大财产变更的,24 小时内报告;
- 认为无需报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口诀 "5 年、1 个月、2-6 个月、前 3 个月"。
5.4 案件办理
线索核查: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可提级或指定),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启动;核查中可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紧急措施: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期限不得超过 48 小时。
分案:检举揭发重大犯罪可能危及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可分案,应书面征求检法意见。
强制措施: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须由办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
从宽的具体情形: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 不是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① 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② 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③ 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④ 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⑤ 其他为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 对参加者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处分。
财产刑: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成员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异地执行:组织者/领导者或恶势力首要分子被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
减刑假释:上述人员减刑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后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法院裁定;⚠ 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罪犯参加、听取意见。
软暴力也是犯罪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通过网络实施的也可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5.5 涉案财产
- 全面调查原则(区别于普通犯罪);⚠ 全面调查七类财产:组织本身财产/成员个人所有财产/成员实际控制财产/成员出资购买财产/成员转移至他人名下财产/成员涉嫌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及的财产/其他有关的财产;
- 与案件无关的3 日内解除并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嫌疑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 可先行处置(易损毁灭失变质、有效期届满的票据、权利人申请的证券等),须经县级以上公检法主要负责人批准;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对涉案财产单独立卷;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理由依据;
- ⚠ 追缴没收的扩张规则: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定罪量刑事实已查清、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而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追缴、没收;应追缴没收的三种情形:为支持或资助而提供的财产/成员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犯罪的部分/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 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控告(⚠ 不是复议、复核);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
- 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没收、责令退赔——⚠ 刑事领域没有"收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所得用追缴,违反其他法律的用没收。
5.6 国家工作人员涉罪
六种情形需全面调查:①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②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③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④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⑤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⑥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只有第①种(组织、领导、参加)依法从重——包庇纵容、利用职权干扰办案等不当然从重。
口诀 "六调查一从重"。
⚠ 禁止行为与诬告澄清:依法查办或协助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线索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不移送/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查处/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利用举报歪曲捏造、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5.7 保障措施(证人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6 项:①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法院专属);③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④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 变更被保护人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须公安部批准);⑥ 其他必要措施。
⚠ 公安部《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中公安机关可执行的比法律少一项(缺"出庭作证措施")——题干限定"公安机关"就排除第②项;未限定则全选。
5.8 法律责任
从重两种情形:①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或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②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
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处 5-10 日拘留 + 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15 日拘留 + 并处 1 万-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除返还被害人外没收。
- 五种适用行为:① 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② 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③ 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④ 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⑤ 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或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或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的,从重处罚。
从业禁止: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国际合作: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警务合作,推动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与相邻国家或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情报交流与警务合作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条约规定或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保障措施的另一半: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专业力量、人才队伍与专业训练,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有组织犯罪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起重要作用的,参照证人保护规定执行;对办理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采取人身保护、禁止接触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