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分则
三、刑法分则
【考法】我国分则共 483 个罪名、10 大类;公安岗高频三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侵犯人身权利罪 > 侵犯财产罪,次高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分则出题更多了",且总则+分则合考(一道题串年龄、共犯、形态)。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此罪彼罪错位——把抢劫说成抢夺、把侵占说成盗窃;② 加重情形造假——编一个"很恶劣但不属于八种加重"的情形让你选;③ 年龄埋雷——14-16 岁只对八大罪负责;④ "应当/可以"对调。
【应试心法】先问"平不平等/有没有骗/有没有当场施暴";"当场要钱当场打"=抢劫,"今天要钱明天打"=敲诈;年龄一出现,立刻回头想八大罪。
3.1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罪名 | 构成要件 | 入罪门槛 | 刑档 |
|---|---|---|---|
|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规 + 重大事故 + 过失 | 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且负全部/主要责任;死亡 3 人以上负同等责任;财产损失 30 万以上无赔偿能力 | 3 年以下 → 逃逸或特别恶劣 3-7 年 → 逃逸致死 7 年以上 |
| 危险驾驶罪 | 四种法定情形 + 故意 | 行为犯(醉驾≥80mg/100ml) | 拘役并处罚金(唯一"上来就拘役"的常见罪) |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 暴力/抢控驾驶装置危及公共安全;⚠ 驾驶人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也构成(两类主体) | 危及公共安全即可 | 1 年以下;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 |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 | 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 3 年以上至死刑 |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口诀 "醉、飙、校(客)、危化"):① 醉驾;②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③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④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 毒驾不入罪(危险驾驶只有四种);私家车超载超速不入罪(必须是校车/旅客运输)。
⚠ 酒驾≠醉驾:≥20mg/100ml 是酒驾(行政)、≥80mg/100ml 是醉驾(犯罪)。
⚠ 交通肇事罪永远是过失犯罪(不用看情节)。
🔍 钩子标签:"醉飙校危"。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③④项行为(校车客运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负有直接责任的,同罚。
"道路"认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路段,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为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封闭小区内练车撞死人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交通肇事罪、不是危险驾驶罪)。
醉驾专项细则(血液酒精含量以外的全部考点):
【考法】醉驾已经"不只看 80",而是呼气/血检的证据地位 + 从重清单 + 从重时限 + 不立案门槛 + 三种特殊场景 + 证据排除 + 自动投案 + 行刑衔接一条链。高频:呼气检测不能单独定案、从重 10 项、从重时限 2 年 / 5 年、150mg/100ml 不立案、小区停车场挪车。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呼气结果当定案依据;② 从重时限互换(2 年 vs 5 年);③ 把"不立案"门槛数字写错(应为不满 150mg/100ml);④ 漏掉"须不具备从重情形"这一并列条件;⑤ 把逃逸/顶替后的呼气结果一并排除(实际可以采信)。
| 要点 | 规则 |
|---|---|
| 呼气 vs 血检 | ⚠ 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必须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依据 |
| 可采呼气的两种例外 | ① 嫌疑人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或找人顶替的,可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② 检查时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
| 从重处罚 10 项 | ① 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② 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③ 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④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⑤ 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⑥ 驾驶无号牌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⑦ 从事旅客运输且载有乘客;⑧ 驾驶校车且载有师生;⑨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⑩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载货 |
| 从重时限(两组不同) | 2 年:曾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的;5 年:曾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起诉、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两组时限不能互换) |
| 情节显著轻微不立案(4 情形) | 血醇不满 150mg/100ml,且不具备从重情形的,可不予立案:① 因急救伤病人员等驾驶;②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挪车、接替停放;③ 由他人驾驶至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短距离驶入;④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情形。⚠ "不具备从重情形"是并列前提,缺一不可 |
| 证据排除 | 血液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或未按规定时限送检,或未同步录音录像的: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的予以排除 |
| 自动投案认定 | ⚠ 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之后又到案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
| 行刑衔接 | ⚠ 血醇 ≥80mg/100ml 即使不予刑事立案,也应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司法建议 |
| 罪数 | 醉驾后暴力阻碍检查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口诀 "呼气不算数,跑人顶替故意喝(三种例外);十项从重、二年五年分清楚;一百五以下、不具从重可不立案;挪车接替急救算轻微;不规范能补则采、不能补则排"。
🔍 钩子标签:"呼气不单算"、"2 年罚过、5 年判过"、"150 不立案"、"挪车接替"。
交通肇事"逃逸"vs"带离隐匿"(最高频):
- 单纯跑(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 仍定交通肇事罪(7 年以上);
- 带离现场 + 隐匿/遗弃致死 → 转化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口诀 "单纯跑=交通肇事;动手藏=故意杀人/伤害"。
⚠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指使逃逸"可构成交通肇事的共犯(司法解释特例,全刑法极特殊)。
3.1.1 恐怖活动犯罪(独立一小节 · 修十一后高频)
【考法】这是整块空白补漏。高频: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三档刑期、"组织领导者实施杀人爆炸绑架依数罪并罚"(反直觉)、"宣扬恐怖主义……与组织罪数罪并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预备行为单独定罪"、2021 修十一新增 9 个罪名。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数罪并罚"写成"择一重"(组织、领导者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依数罪并罚,不是一般牵连犯的择一重);② 把三档刑期升降档(组织领导的"10 年以上或无期 + 没收财产"被改成"7 年以上");③ 把"准备实施"说成"不构成犯罪"(预备行为已单独定罪);④ 把宣扬罪的并罚对象写错(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数罪并罚);⑤ 罪名数与修十一新罪名数张冠李戴。
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三档刑期 · 必背):
| 行为 | 刑期 |
|---|---|
|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积极参加的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其他参加的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 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是牵连犯的"择一重"。
口诀 "组织领导十来年或无期加没收,积极三到十,其他三年下"。
② 恐怖活动犯罪罪名群(7 个高频罪名对照):
| 罪名 | 行为要点 | 刑档 / 易错 |
|---|---|---|
| 帮助恐怖活动罪 |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 5 年以下;情节严重 5 年以上 |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 预备行为单独定罪(四情形):①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②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③ 联络、准备联络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④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其他准备 | 5 年以下 + 罚金;情节严重 5 年以上;⚠ 不是"预备犯从轻",而是独立罪名 |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 5 年以下;情节严重 5 年以上;⚠ 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数罪并罚 |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 | 3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 | 3 年以下 → 3-7 年 → 7 年以上 |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 | 3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明知他人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 3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
③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反恐相关新罪名(计数考点):反恐领域新增罪名共 9 个(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 "9 个"这个总数是计数题常客——要求"数得清、不含旧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均为旧罪,不计入修十一新增)。
⚠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旧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混进"修十一新增"让你多算;或把非反恐罪名(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计入反恐类。
口诀(罪名群钩子)"帮助、准备、宣扬、持有、利用、强穿、拒证"——七罪一串。
🔍 钩子标签:"帮、备、宣、持、利、穿、拒"。
⚠ 两个反直觉点必须背:① 组织领导者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 数罪并罚;② 宣扬恐怖主义罪 → 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数罪并罚。
【进阶附注】本罪与"恐怖活动"上位概念的区分:恐怖活动犯罪是《反恐怖主义法》口径的集合概念(含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实施的犯罪、恐怖活动培训、资助恐怖活动等),不等于刑法分则一个具体罪名。题干若问"下列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有",资助、准备、宣扬、持有等周边行为均在其内;若问"罪名",则须落回上述具体罪名。⚠ 本部分只讲刑法罪名规则;反恐法(防范、应对、处置)归 06。
3.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罪名 | 核心要件 | 高频易错 |
|---|---|---|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与故意伤害致死之别在主观(对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 |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须轻伤以上) | ⚠ 治安"殴打"只需轻微伤——轻伤以上才入刑 |
| 强奸罪 | 暴力/胁迫/其他手段违背意志;奸淫幼女不论自愿 | 成年妇女插入说、幼女接触说;男子不是强奸对象;"以加害自己相威胁"不算胁迫;⚠ 其他手段含"灌醉/麻醉/熟睡/假冒治病"、会道门邪教、利用迷信 |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特殊职责人员 + 被害人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 + 非强迫性关系 | ⚠ 16 岁以上不构成(走普通强奸罪);⚠ 14 岁以下直接构成强奸罪;无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职责不构成;与强奸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情节恶劣 3-10 年 |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 | 与强奸之别在有无性交目的(手指/器具→强制猥亵) |
| 猥亵儿童罪 | 对不满 14 周岁儿童猥亵 | 5 年以下;加重 5 年以上四情形:① 多人或多次;② 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情节恶劣;③ 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④ 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基本刑 3 年以下;⚠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致人重伤 3-10 年、致人死亡 10 年以上;为索取债务(含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前款处罚;索债型(合法/非法债务)一律本罪;过失致死仍本罪;额外暴力致死转故意伤害/杀人;⚠ 对象必须是"有身体活动自由和意思的自然人"(拘禁襁褓婴儿、昏迷者、醉酒者不构成;拘禁需借助轮椅/他人帮助移动的人构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
| 绑架罪 | 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控制人质 | 控制人质即既遂;向本人当场要钱=抢劫;绑架中当场劫财择一重;⚠ 使用麻醉方法控制人质也构成;⚠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控制勒索财物的,认定为绑架罪(不另定收买罪) |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以出卖为目的 | 控制即既遂;奸淫并入一罪(结果加重),猥亵须数罪并罚(反直觉);强抢儿童不是抢劫;⚠ 对象:妇女=已满 14 周岁女性(含外国籍、无国籍),儿童=不满 14 周岁男女儿童;已满 14 周岁男子不是对象 |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收买行为本身 | 买即犯罪;买后强奸须并罚(分则唯一例外);买后又卖只定拐卖;⚠ 对被买儿童无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从轻;按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从轻或减轻 |
| 拐骗儿童罪 | 不以出卖为目的 | 与拐卖只差"出卖目的";5 年以下 |
| 虐待罪 / 遗弃罪 | 家庭成员间;负有扶养义务 | 虐待致重伤死亡→转公诉;遗弃是纯正不作为 |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征得同意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获取非法利益 | ⚠ 自愿同意是构罪前提;违背本人意愿(未经本人同意)摘取/摘取不满 18 周岁人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违背生前意愿或违反国家规定、违背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拘禁罪刑罚梯度(三档 + 从重 · 正文与附录 A 对齐):
| 档位 | 情形 | 刑期 |
|---|---|---|
| 基本档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3 年以下 |
| 从重档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在基本档内从重 |
| 加重一档 | 致人重伤 | 3-10 年 |
| 加重二档 | 致人死亡 | 10 年以上 |
| 索债型 | 为索取债务(含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依照前款处罚 |
口诀 "基本三年下,殴打侮辱从重;重伤害三到十,死了十年上;索债按前款"。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殴打侮辱"说成独立罪名或直接升级刑档(它是从重情节,不改变档次);② 把"索债型"说成绑架罪(一律非法拘禁罪,不分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③ 把"过失致死"写成故意杀人(仍定非法拘禁罪,属结果加重)。
强奸罪 6 种加重情形(10 年以上/无期/死刑):① 情节恶劣;② 强奸多人;③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修十一修改);④ 二人以上轮奸;⑤ ⚠ 奸淫不满 10 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修十一新增);⑥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口诀 "情节恶劣、多人、当众、轮奸、不满十岁、致重伤死亡"。
⚠ 奸淫幼女的"确实不知"出罪: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幼女、双方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两小无猜条款: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16 周岁以上不适用)。
⚠ 婚内强奸口径:原则上推定合法,例外需婚姻关系实质性破裂的证据(如离婚冷静期);⚠ 已订婚但不构成豁免——违背妇女意志仍构成强奸罪。
【疑难自问】"这算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答:看行为方式与主观目的——有生殖器官插入=强奸(幼女采"接触说");用手/器具实施、以治疗为名猥亵=强制猥亵罪。男子不是强奸罪对象(对男性的性侵害按强制猥亵定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8 种加重情形(10 年以上/无期 → 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① 拐卖集团首要分子;② 拐卖三人以上;③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④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⑤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⑥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⑦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⑧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口诀 "首要三人、奸淫卖淫、绑架偷婴、重伤卖境外"。
拐卖案件立案标准(6 类应立即立案):① 接到拐卖的报案、控告、举报;② 接到儿童失踪或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妇女失踪报案;③ 接到已满 18 周岁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④ 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⑤ 发现收买行为依法应追责;⑥ 其他表明可能有拐卖犯罪事实的情形。
⚠ 年龄分界:儿童(<14)与 14-18 岁妇女"失踪即立案";≥18 岁妇女需"可能被拐卖"才立案。
拐卖罪与非罪:
-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四情形:①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② 明知对方无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为收钱"送"人;③ 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④ 其他足以反映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 民间送养不构成: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送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不能以拐卖论处;符合遗弃罪特征的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行政处罚。
- 以介绍婚姻为名二分:① 扣押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或利用其孤立无援,违背妇女意志出卖给他人的 → 拐卖妇女罪;② 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 → 诈骗罪。
拐卖的共犯与数罪:① 明知他人拐卖,仍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帮助→拐卖罪的共犯;② 明知他人收买,仍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帮助→收买罪的共犯(收买人未被追究的除外);③ 明知他人系"人贩子",利用诊疗、福利救助便利居间介绍→拐卖罪共犯;④ 组织、教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如盗窃)→数罪并罚。
拐卖罪两项易漏认定(补漏 · 高频):
- ① 强抢、捡拾、抚养转出卖三种情形均定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或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的 → 拐卖儿童罪(⚠ 强抢儿童不构成抢劫罪);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拐骗儿童、之后又出卖的 → 拐卖儿童罪。
- 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的 → 拐卖儿童罪;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迫使其卖淫的 → 拐卖妇女罪;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事前通谋的 → 拐卖妇女罪共犯;⚠ 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处罚。
口诀 "抢来捡来抚养转来,都是拐卖;医护福利人员卖所护儿童,也是拐卖;卖给场所逼卖淫,事前通谋是共犯、竞合择一重"。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强抢儿童"写成抢劫罪(正解为拐卖儿童罪);② 把"捡拾后出卖"写成"不构成犯罪/遗弃罪";③ 漏掉"事前通谋即共犯",只写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另罪处理";④ 把"拐卖妇女罪与组织卖淫罪竞合"写成数罪并罚(应为择一重)。
口诀 "奸淫卖淫当一罪,猥亵侮辱杀害伤害要并罚"。
🔍 钩子标签:"买就是罪;买后强奸并罚;买后又卖只定卖"。
拐卖与相关罪(最高频):
| 情形 | 定性 |
|---|---|
| 以出卖为目的控制他人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 绑架中又强奸 | 只定拐卖一罪(结果加重) |
| 绑架中又猥亵 | 拐卖罪 + 强制猥亵罪 数罪并罚 |
| 拐卖中为制服反抗致重伤 | 拐卖罪结果加重 |
| 拐卖中无理由出气殴打致重伤 | 数罪并罚(故意伤害) |
| 收买后又拘禁 | 收买罪 + 非法拘禁罪 数罪并罚 |
| 合谋"假卖"骗钱 | 诈骗罪 |
口诀 "奸淫卖淫当一罪,猥亵侮辱杀害伤害要并罚"。
🔍 钩子标签:"买就是罪;买后强奸并罚;买后又卖只定卖"。
3.2.1 网络暴力(网暴)的罪名规则(独立一小节)
【考法】网暴考点由本部分主讲(04/06 只留接口句)。第一命题点就是"真假内容二分":网络诽谤=内容必须虚假;网络侮辱=内容可以真实(含披露隐私)。其余高频:人肉搜索/开盒的罪名归属、借网暴恶意营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先责令改正"前置、从重 5 情形(含生成式 AI)、转公诉 4 项条件、自诉↔公诉双向移送、公安协助取证。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内容真实"的网暴写成诽谤罪(真实内容不构成诽谤,可能是侮辱罪);② 漏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一前置要件;③ 把"人肉搜索/开盒"写成侮辱、诽谤(正解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④ 把"恶意营销炒作"写成诈骗或寻衅滋事(正解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⑤ 把"转公诉 4 项条件"与"简易/速裁不适用"混装;⑥ 漏掉"平台无法提供信息须书面说明"。
① 网络诽谤 vs 网络侮辱(第一命题点 · 真假内容二分):
| 对比 | 网络诽谤罪 | 网络侮辱罪 |
|---|---|---|
| 内容真假 | ⚠ 内容必须虚假(捏造事实并散布) | ⚠ 内容可以真实(含披露隐私、揭人阴私) |
| 行为方式 | 捏造 + 散布(无中生有、篡改信息) | 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侮辱性表达(不必捏造) |
| 共同点 | 均属亲告罪(原则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转公诉) | 同左 |
口诀 "诽谤要假、侮辱可真"——八个字定两罪。
⚠ "内容真实"的网暴只能走侮辱罪(或民事侵权),不能定诽谤罪;反之捏造的虚假信息即使未被大量转发,也可能构成诽谤(是否"情节严重"另判)。
② 网暴的关联罪名(行为→罪名对应):
| 行为 | 罪名 |
|---|---|
| 组织人肉搜索、开盒(非法获取、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竞合的择一重 |
| 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发布违法信息引流牟利) |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 寻衅滋事罪 |
|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寻衅滋事罪 |
| 组织者、纠集者在网络上纠集人员实施网暴 | 按其实施的具体罪认定并可能从重 |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置条件:须"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没有"责令改正"前置就不构罪(这是本罪最爱设的错项)。
⚠ 人肉搜索/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是侮辱诽谤;只有在对同一对象同时触犯数罪时才"择一重"(如开盒后又辱骂)。
③ 网暴从重处罚 5 情形:①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② 组织"水军""打手"实施(含组织、雇佣、操纵他人);③ 编造涉性话题("造黄谣")或实施性侵害类网暴言论;④ ⚠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传播("AI 换脸""AI 编造"在此列);⑤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暴。
口诀 "老弱残、水军手、造黄谣、AI 换脸、平台挑头"——五个从重情形。
🔍 钩子标签:"未成年残疾、水军打手、造黄谣、深度合成、平台发起"。
④ 转公诉 4 项条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①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② 随意选择对象、无差别攻击;③ 多次、对多人实施;④ 有组织、多平台实施。
⚠ 转公诉的后果:案件转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再受"告诉才处理"限制。⚠ 四项是"并列列举"不是"必须齐备",具备其一即可。
⑤ 自诉↔公诉双向移送(易漏的程序题):
- 应立案转为公诉: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法院认为应当立案(符合转公诉条件)的,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已自诉后的处理:法院已经受理自诉的案件,出现转公诉情形的,同上裁定终止审理并移送公安;
- 公安告知自诉:公安认为属自诉范围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院可直接移送公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属于公诉范围的,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法院终止审理 + 移送公安"写成"直接改判"或"驳回起诉";把"自诉人撤诉"与"移送公安"混为一谈。
⑥ 公安协助取证义务(网暴案件的自诉取证难点):①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自诉人查明被告人真实身份(⚠ 平台须提供 IP 地址、注册信息等,不得以"商业秘密"推诿);② 协助收集、固定传播范围、点击量、转发量等证据;③ ⚠ 客观上无法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不能口头答复、不能置之不理)。
⑦ 违法性排除(两面·反向排除项):① 善意检举、揭发(依法行使举报权、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诽谤;② 未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批评性言论(即使措辞尖锐)不构成侮辱。
口诀 "举报不诽谤、批评不侮辱"——排除两面。
【疑难自问】"网友发帖说某店主卖假货,查实后确有其事,算不算诽谤?"
答:不构成诽谤(内容真实 + 无捏造);若用了侮辱性语言贬损人格,可能构成侮辱罪(内容真实也能定侮辱);若非法获取并公布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3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是分则考得最多的——十套卷子里最少八套都会带一道抢劫题。"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法律拟制"与"转化犯"与"数罪并罚"三者互换(携凶抢夺=拟制;盗窃后当场施暴=转化;抢劫后灭口=并罚);② "入户"认定——合法进入后临时起意不算;③ "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小型出租车/未运营不算);④ 电诈关联犯罪"择一重 vs 并罚"(只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诈骗要并罚)。
【应试心法】先看"钱怎么到手的"——有没有"当场暴力"(→抢劫);有没有"自愿处分"(→诈骗);有没有"秘密窃取"(→盗窃);再回头看有没有"加重/拟制/转化"的特别规定。
| 罪名 | 核心要件 | 高频易错 |
|---|---|---|
| 抢劫罪 | 非法占有目的 + 当场暴力/胁迫/其他强制 + 当场劫财 | 八种加重;既遂=劫取财物 或 致轻伤以上;⚠ "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下药迷晕取财=抢劫;被害人自己醉酒后趁机取财=盗窃) |
| 转化型抢劫 | 盗窃/诈骗/抢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暴力 | ⚠ 14-16 周岁不构成;事后暴力非上述三目的不转化;⚠ 为压制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施暴→直接定抢劫(非转化) |
| 抢夺罪 |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针对物) | 飞车抢夺三情形升格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处(不必亮出;亮出即直接按第 263 条定抢劫,不再属转化;14 周岁即需负责;绳索等非管制物品须为抢劫准备才构成);⚠ 步行抢夺中致人伤害→以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与抢夺罪从一重 |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 | 数额较大 1000 元;多次=两年内 3 次;入户/携凶/扒窃不看数额;已取消死刑;⚠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 1 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可减半认定;⚠ 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
| 诈骗罪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被害人自愿处分 | 数额较大 3000 元起;与盗窃之分界在"有没有自愿处分" |
| 侵占罪 | 合法占有(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后拒不退还 | 绝对亲告罪;与盗窃之别在"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
| 敲诈勒索罪 | 威胁/要挟致被害人恐惧处分财产 | 与抢劫之别在有无"双当场"(时间差);⚠ 威胁内容可合法也可非法(如举报违法犯罪) |
|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 | 与贪污之别在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
抢劫八种加重情形(口诀 "入户公交抢银行,多次巨款致伤亡,冒充军警持真枪,军用救灾救济粮"):① 入户抢劫;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④ 多次抢劫(3 次以上)或数额巨大;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 持枪抢劫;⑧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持枪三不算":装逼(没枪说有枪)、怂逼(带枪不展示)、逗逼(拿假枪);⚠ 所持枪支须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
⚠ "入户"三要件:家庭生活功能 + 与外界相对隔离 + 暴力发生在户内(集体宿舍、旅店一般不算);⚠ 合法进入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进入目的须非法)。
⚠ 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也不算;⚠ 单位班车、无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巴算(判准是"实际承载不特定多数人")。
⚠ 加重情形题:选项再恶劣,只要不落在八项内就不能选。
抢劫罪法律拟制二则(高频):
①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法律拟制;⚠ 不必亮出凶器即成立;亮出凶器则直接按第 263 条定抢劫,不再属转化);
②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认定抢劫罪(刑法第 289 条,法律拟制)。
口诀 "携凶抢夺算抢劫,打砸抢首要算抢劫"——两者都是法律拟制(不是转化)。
抢劫后杀人的一罪 / 数罪分界(高频):
| 情形 | 定性 |
|---|---|
| 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 |
| 为截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在劫取过程中为制服反抗而杀人 | 只定抢劫罪(一罪) |
| 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财物又同时触犯绑架罪 | 择一重罪处罚 |
口诀 "事后灭口要并罚,手段杀人是一罪";判准=杀人的目的是"灭口"(事后另起)还是"取财/压制反抗"(手段)。
敲诈勒索的三种威胁情形:① 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威胁内容付诸实现;② 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交付;③ 以日后将要实施侵害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
⚠ 敲诈勒索绝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内容"的方式当场取财——这是与抢劫罪的分水岭。
⚠ 必须基于被害人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否则成立未遂("出于同情给钱"不构成本罪既遂)。
登录网络取财的盗窃 / 诈骗分界(可直接背):诱骗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程序窃取财物→盗窃罪;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骗他人为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诈骗罪。
⚠ 冒用他人支付账户、钓鱼网站骗取账号密码后转走钱款→盗窃罪(被害人无"向行为人自愿交付")。
飞车抢夺升格抢劫的三情形细目("驾车抢夺"何时变抢劫):
| # | 情形 | 定性 |
|---|---|---|
| 1 |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 | 抢劫罪 |
| 2 | 驾车强抢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从而劫取财物 | 抢劫罪 |
| 3 | ⚠ 明知强夺会造成他人伤亡仍强行夺取,放任致轻伤以上后果 | 抢劫罪 |
| — | 普通飞车抢夺(直接拽包,未达上述三种) | 仍定抢夺罪 |
口诀 "逼挤撞倒、强拉硬拽、放任致伤——三种变抢劫;直接拽包还是抢夺"。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直接拽包致被害人摔倒轻伤"直接写成抢劫(⚠ 只有满足"放任"要件、即明知会致伤仍强行夺取才算,否则按抢夺与过失致人伤害从一重);② 把"逼挤、撞击"写成"情节恶劣的抢夺从重"(正解为升格抢劫)。
3.3.1 电信网络诈骗(独立一节)
【考法】这是完全空白的高频块(修十一后新增司法解释)。高频:从重 10 情形、关联犯罪"哪一个是数罪并罚"、共同犯罪 8 情形、掩饰隐瞒 5 种方式。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择一重"写成"数罪并罚"(唯一并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诈骗");② 从重情形数值错位(应为"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③ 把"诈骗罪"套给骗保(应为保险诈骗罪);④ "明知"认定只写"被告人供述"(应综合多因素)。
从重处罚 10 种情形:① 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②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③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④ 在境外实施;⑤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⑥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⑦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⑧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⑨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⑩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
🔍 钩子标签:"逼死人、假官、团伙、境外、累犯、老少弱、救灾款、慈善名、追呼扰、钓鱼木马"。
关联犯罪定性(8 条规则 · 记住"只有一个数罪并罚"):
| 关联行为 | 罪名与处理 |
|---|---|
| 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择一重 |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诈骗罪,数罪并罚(全案唯一并罚项) |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择一重 |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无证据证明从事电诈)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择一重 |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择一重 |
| 明知是诈骗所得,POS 刷卡套现、巨额现金分散、多头账户频繁划转、遮蔽摄像头伪装、明显异于市场价格套现等 5 种方式转账套现取现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 招募他人、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 | 诈骗罪共犯 |
口诀 "个人信息撞诈骗,全国唯一要并罚;其余全是择一重"。
电诈共同犯罪(明知 + 8 情形,以共同犯罪论处):①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②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③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④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⑤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帮助;⑥ 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改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⑦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⑧ 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及其收益。
"明知"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不是只看供述)。
涉案财物处理:① 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能证明账户系用于电诈、被告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② 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③ ⚠ 他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盗窃 vs 诈骗 vs 抢夺 vs 抢劫(分则第一易混):
| 对比 | 关键 |
|---|---|
| 盗窃 vs 诈骗 | 被害人有无自愿处分("调包二维码=盗窃""发砖头冒充古董=诈骗") |
| 抢夺 vs 抢劫 | 抢夺针对物(乘人不备);抢劫针对人身(当场暴力/胁迫) |
| 侵占 vs 盗窃 |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法占有后拒退=侵占;秘密窃取=盗窃) |
| 敲诈勒索 vs 抢劫 | "双当场"(当场要钱+当场施暴)=抢劫;有时间差=敲诈 |
口诀 "给谁不知道是偷(调包二维码),主动给错才是骗(发砖头)"。
【疑难自问】"偷偷换掉商家收款二维码,钱进了我的账户,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盗窃。因为顾客的支付意愿是指向真实商家的(顾客没有被骗,也没向行为人自愿交付),行为人是秘密窃取商家应收款项。
3.3.2 "碰瓷"的罪名认定(独立一节)
【考法】"碰瓷"是应用型考点,考的是同一场景归入不同罪名。高频: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三主罪"、敲诈勒索四条行为(含软暴力)、"关起来不让走=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骗保写成诈骗(应保险诈骗罪);② 为索债限制人身自由写成绑架(应非法拘禁罪);③ 当场使用暴力取财写成敲诈勒索(应抢劫罪);④ 虚假诉讼写成诈骗。
定义: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四类:设局制造损害/自伤或利用原有损伤诬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法违规心虚/碰瓷被识破后直接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
三主罪:
| 行为 | 罪名 |
|---|---|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 | 诈骗罪(刑法第 266 条) |
| 骗取保险金 | ⚠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 198 条) |
| 捏造侵权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 307 条之一);⚠ 情节严重 3-7 年 |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四类行为(含软暴力):① 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②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③ 以揭露出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④ 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
口诀(软暴力九种表现)"撕推围阻跟贴滋,纠缠哄闹聚众势,扣留财物"。
⚠ 软暴力首次规定于《反有组织犯罪法》。
关联罪名(六类):抢劫罪(当场暴力当场劫财)/盗窃罪、抢夺罪(转移注意力、乘人不备)/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追逐、挤别、拦截或突然加减速、急刹车致重大事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为索取财物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共同犯罪处理:① 共同故意实施"碰瓷",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责);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②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③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行衔接)。
【易混点辨析】"碰瓷"场景的四组偷换:
| 陷阱写法 | 正确定性 |
|---|---|
| 骗取保险金 → "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
| 为索债把受害人关起来 → "绑架罪" | 非法拘禁罪 |
|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取财 → "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 |
|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诈骗罪" | 虚假诉讼罪 |
3.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罪名 | 核心要件 | 高频易错 |
|---|---|---|
| 寻衅滋事罪 | 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起哄闹事 | 与故意伤害之别(对象特定性/事出有因/场所公共性);致 1 人轻伤或 2 人轻微伤即入罪;⚠ 网络辱骂恐吓、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也可构成本罪;⚠ 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 袭警罪 | 暴力袭击 +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 人民警察 | 手段加重不看结果(驾车撞击没撞上也 3-7 年);暴力威胁→妨害公务;辅警单独被袭→妨害公务 |
| 妨害公务罪 | 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 与袭警之别在是否"暴力袭击"、对象是否民警;⚠ 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故意阻碍国安、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 |
| 招摇撞骗罪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信任 | 冒充民警抓赌抓嫖:单纯=招摇撞骗;使用暴力=抢劫;⚠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敲诈勒索罪(联防队员无执法权) |
| 冒名顶替罪 | 顶替三种资格 | 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 国企录用不算);⚠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 高空抛物罪 | 故意抛掷 + 情节严重 | 过失掉落不构成;后果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 |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 | 三种行为方式: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与非法拘禁竞合择一重 |
| 赌博罪 / 开设赌场罪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 / 提供赌博场所经营 / 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 赌博罪本身=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5 年以下(情节严重 5-10 年);题干出现"经营赌场"优先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境外赌博是修十一新增罪名(依开设赌场罪条款处罚) |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征得同意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牟利 | 违背本人意愿(未经本人同意)/摘取不满 18 周岁人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 → 转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摘尸体器官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四特征 | 四特征必须齐备;数罪并罚;组织者对全部罪行负责 |
冒名顶替罪关联四罪与刑档(冒名顶替链条上的"配套罪名"):
【考法】考"顶替三种资格"为主罪,考"为顶替而伪造、使用证件"的关联四罪 + 各自刑档。高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两档刑期;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刑种(⚠ 只有拘役或管制,没有有期徒刑)。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两档刑期互换(3 年以下 vs 情节严重 3-10 年);② 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安上有期徒刑(实为拘役或管制);③ 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档混装;④ 漏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关联罪名 | 行为 | 刑档 |
|---|---|---|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 3 年以下;情节严重 3-10 年 |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 3 年以下(⚠ 无加重档) |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 3 年以下;情节严重 3-7 年 |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 |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罪没有有期徒刑 |
口诀 "机关公文证件章 3-10,公司企事团章只 3 年,身份证件 3-7,使用盗用只拘役管制"。
⚠ 主罪与关联罪的组合: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的从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钩子标签:"顶替三资格(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伪造四件套"。
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七种法定情形:① 致 1 人以上轻伤或 2 人以上轻微伤;② 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③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④ ⚠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不要求伤害结果);⑤ 殴打弱势群体(精神病人、孕妇等)造成恶劣影响;⑥ 公共场所殴打致秩序严重混乱;⑦ 其他恶劣情形。
寻衅滋事 vs 故意伤害(三标准):① 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寻衅滋事一般针对不特定人);② 是否事出有因(有实质矛盾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③ 发生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满足两项即可定寻衅滋事。
⚠ 轻微伤也能入罪:故意伤害需轻伤以上;寻衅滋事"1 人轻伤或 2 人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即可入罪——这是"轻伤陷阱"。
⚠ 有实质矛盾不出寻衅滋事(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一般不认定)。
袭警罪三要件与细节:
- 暴力袭击(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造成轻微伤以上;打砸警车警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依法履职的仍视为执行职务;
- 人民警察(含公安、国安、监狱警察及法检司法警察)。
不构成袭警:轻微肢体冲突(甩手、挣脱、蹬腿);仅辱骂讽刺;针对无人警车打砸;⚠ 对非执行职务民警实施报复性袭击不构成袭警(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从重)。
手段加重(3-7 年,不要求结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三情形——①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② 驾驶机动车撞击民警或其乘坐的车辆;③ 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加重的"三类情形"细分(工具类/行为类/后果类 · 课堂口径):① 工具类——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具有杀伤力的工具(⚠ 不要求实际造成伤害);② 行为类——驾驶机动车撞击民警或其车辆(⚠ 未遂仍构成);③ 后果类——造成民警轻伤、致使不能执行职务或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 前两类为司法解释与课堂总结的手段加重,第③类"后果类"系课堂总结口径,题干出现"证据灭失""不能执行职务"可作从重或加重判断依据。
处罚三级阶梯:轻微伤→基本刑(3 年以下);轻伤→从重处罚;重伤/死亡→择一重罪(可能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辅警条款:单独袭击配合执法的辅警→妨害公务罪;同时袭击民警与辅警→袭警罪从重。
民警执法过错的影响(高频):① 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认定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综合考虑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② ⚠ 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③ 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④ 袭击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刑责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口诀 "严重过错不犯罪,过错较大可不为罪"。
🔍 钩子标签:"袭警=动手打民警;威胁民警=妨害公务;打辅警=妨害公务"。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①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第四特征的完整表述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这一并列手段。
【易混点辨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vs 恶势力:核心区别是经济实力——恶势力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黑有经济恶装逼")。
3.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罪名 | 核心要件 | 高频易错 |
|---|---|---|
| 洗钱罪 | 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 上游口诀 "毒黑恐走贪金金"(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非七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种行为方式: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其他掩饰隐瞒方法;单位犯罪双罚 |
|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 |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 2 年内 10 次以上(展期按 1 次);资金获取环节择一重、催收环节数罪并罚、软暴力滋扰不单独定罪但酌情从重 |
|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 |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别在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以经营为名,发展下线计酬 | 与诈骗/合同诈骗之别在层级计酬模式 |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劣药罪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完全无效 / 含量不足 / 有疗效但未审批 | 假药(面粉丸)3 年以下起;劣药须造成严重健康危害才构成;《我不是药神》→妨害药品管理罪 |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三要件缺一不可) | ⚠ 真实无支付能力不构成 |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修十二) |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将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高价采购低价销售亲友单位商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 ⚠ 主体由"董事、经理"扩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新增"其他公司、企业"人员(造成重大损失时同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四类行为"须记全:① 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②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从亲友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③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亲友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④ 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的商品、服务(第④类最易漏);刑档:致重大损失 3 年以下、特别重大 3-7 年 |
⚠ 洗钱题先数上游:出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诈骗犯罪"即为干扰项,必须精确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完整规则 · 与洗钱罪配对记):
【考法】考"上游是不是七类"(不是七类全走本罪)+"明知怎么认定"+"数额四档"+"上游未到案影不影响本罪"+"罪数三重点"。高频:"其他方法"6 类、"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7 项判断要素、上游人未到案/死亡/无刑责不影响本罪。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上游错标——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笼统写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从而错答洗钱罪;② 明知口径收窄——只写"明确知道"(漏掉"应当知道");③ 把"上游未到案"说成"本罪不成立";④ 数额档位互换(特殊上游 vs 一般上游);⑤ 罪数错位——事前通谋→共犯、黑吃黑→按实际实行行为定罪、竞合→从一重三者互换。
① 定义与两个概念: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 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直接取得的财物;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增值(如赃款所生利息、赃物出租所得)。
⚠ 本罪是"下游罪"——上游不是洗钱罪七类上游(毒黑恐走贪金金)的,一律走本罪。
②"其他方法"6 类:① 居间介绍买卖;② 收受、持有、使用;③ 提供资金账户;④ 财产转换(将赃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⑤ 资金转移(含跨境转移);⑥ 其他掩饰、隐瞒方法。
口诀 "介绍买卖、收持使用、给账户、换财产、转资金(含跨境)、其他"——六类。
③"明知"的认定: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不是"明确知道",也不是"确实知道")。
- 7 项判断要素:①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明显低于市场价);② 交易方式、时间、地点明显异常;③ 交易标的物与行为人职业、身份明显不符;④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近亲属、长期合作关系等);⑤ 是否系在案发后、被追查后实施;⑥ 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仅作参考,不单独定案);⑦ 其他足以推定"应当知道"的客观情形。
⚠ "明知"是推定问题,不是证明问题——综合客观情形即可认定;"我不知道"的辩解不当然阻却明知。
④ 定罪原则与从宽 4 类:
- 定罪原则:本罪的定罪与量刑应与上游犯罪的量刑保持均衡(⛔ 不能"下游重于上游")。
- 从宽 4 类:①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② 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的;③ 主动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的;④ 其他依法可以从宽的情形。
⑤ 加重数额 4 档(两套数额标准 · 必背对照):
| 上游类型 | 一般情节 | 情节严重(加重档) |
|---|---|---|
| 特殊上游(如职务侵占、金融诈骗等"重"上游) | 掩饰隐瞒数额 ≥ 500 万元,或上游损失 ≥ 250 万元 | 相应提高档 |
| 一般上游 | 掩饰隐瞒数额 ≥ 50 万元,或上游损失 ≥ 25 万元 | 相应提高档 |
⚠ 记忆抓手:特殊上游 500/250,一般上游 50/25——"特殊比一般大 10 倍",且金额与损失是"2:1"。
⑥ 数额计算(三条规则):① 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的价值为准;② ⚠ 就高不就低——同一笔财物有多个价值口径(收购价、市场价、销赃价)的,按其中最高者计算;③ 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⑦ 上游未到案的独立性:⚠ 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即为已足——上游犯罪人未到案、已死亡、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能否认定"上游犯罪成立"这一事实)。
⑧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罪处罚(双罚制)。
⑨ 罪数三重点(最高频):
| 情形 | 处理 |
|---|---|
| 事前通谋(事前与上游共谋,事后帮助掩饰隐瞒) | ⚠ 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不再定本罪) |
| "黑吃黑"(对已到手的赃物再行侵占、诈骗等) | ⚠ 按其实际实施的实行行为定罪(如侵占、诈骗、盗窃) |
| 与其他罪竞合 | ⚠ 从一重处罚 |
口诀 "事前通谋是共犯,黑吃黑看实行行为,竞合就从一重"。
🔍 钩子标签:"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500/250 与 50/25"、"上游不到案不影响"。
3.6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 罪名 | 核心要件 | 高频易错 |
|---|---|---|
|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 ⚠ 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撬保险柜偷不算贪污);主体含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非法活动(不问数额时间)/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其他(数额较大 + 超 3 个月);⚠ 归还时间只影响第三种;⚠ 主观是暂时占有、无意永久占有 |
| 受贿罪 | 索贿(不要求谋利)或 收受财物 + 为他人谋利 | ⚠ 我国无"索贿罪";性贿赂不构成;谋利含正当与不正当(承诺也算) |
| 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 | ⚠ 为正当利益不构成;⚠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7 种从重:多次或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职务提拔、职级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
| 单位受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 | 口诀 "单位受贿=国有单位收钱;行贿=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对单位行贿=个人向国有单位送钱;单位行贿=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 单位受贿罪刑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责任人 3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 3-10 年(修十二新增档);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 |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 | 与受贿之别在"本人是否出面";立案 3 万元起;⚠ 三档刑期:数额较大或较重情节 3 年以下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3-7 年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7 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同样构成本罪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财产支出明显超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 兜底罪名 |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 对象:国有资产 vs 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如交警队分罚款) |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致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 滥用=故意/乱作为;玩忽=过失/不作为 |
【易混点辨析】贪污 vs 挪用:"账平了=贪污,账没平=挪用";⚠ 贪污是永久性占有(实现财物权转移),挪用是暂时性占有;⚠ 贪污最高刑可判死刑,挪用公款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易混点辨析】行贿与受贿的"对合关系":属对合犯罪,但不绝对化——构成行贿罪不一定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构成行贿罪(如索贿情形下行贿人可能不构成行贿罪)。
【易混点辨析】贪污 vs 挪用:"账平了=贪污,账没平=挪用"(是否具有归还意图)。
⚠ 挪用公款三种情形的期限:非法活动不问钱、营利活动要数大、其他用途三月还。
🔍 钩子标签:"滥用是乱作为,玩忽是不作为"。
3.7 涉黑涉恶与非法放贷(衔接第五章)
涉黑三罪名:
| 罪名 | 要件 | 刑档 |
|---|---|---|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四特征 | 组织/领导 7 年以上 +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 3-7 年;其他参加 3 年以下 |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境外黑社会成员境内发展成员 | 3-10 年(⚠ 罪名无"性质"二字) |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 | 5 年以下;情节严重 5 年以上 |
数罪并罚规则:组织/领导者按所组织领导的全部罪行处罚;参加者按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又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不是择一重)。
恶势力认定:3 人以上 + 相对固定纠集者;2 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至少 2 名固定成员重复参与。常见罪名: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 寻衅滋事占涉恶案件 60% 以上)。
⚠ 涉恶罪名清单最后两项最易漏——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与开设赌场同属涉恶常见罪名,命题人常把这两项删掉让你"数不全"。
非法放贷(2019 年意见):"经常性"=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 10 次以上(展期按 1 次);定非法经营罪。
- 资金获取阶段(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择一重;
- 债务催收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 数罪并罚;软暴力滋扰催收不单独定罪但可酌情从重。
🔍 钩子标签:"借钱环节择一重,催债环节必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