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学基础理论
二、法学基础理论
【考法】本部分命题第二重心。高频:法的特征(首要/最重要)、法的规范作用五分(含指引的确定/有选择细分)、规则 vs 原则 vs 概念、法的渊源与效力位阶、法律责任与免责事由(含违宪责任四要素)、法律解释分类(每年必考)、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删改限定词——把"规范性(首要特征)"与"国家强制性(最重要特征)"对调;② 张冠李戴——把"可诉性"的例子(受侵害后诉讼)说成"规范性";③ 绝对化——"法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所有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立法者也能创制法律"均为错项;④ "主动/被动"对调——把执法说成被动、把司法说成主动。
【应试心法】先定"在问哪一层":问"是什么"→概念;问"本质"→三性;问"特征"→七个;问"具体行为体现哪一作用"→匹配口诀。"自己的行为"=指引,"评价别人"=评价,"预判双方"=预测,"制裁"=强制,"影响大众"=教育。
2.1 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法的概念(一句话):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的本质(三性):
| 层次 | 内容 | 地位 |
|---|---|---|
| 国家意志性 | 由公共权力机关按程序制定或认可(正式性/政治性) | 初级本质 |
| 阶级意志性 |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全民、不是政党) | 二级本质 |
| 物质制约性 |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最终体现 / 最根本 |
⚠ 最容易错的一句:法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但不能说"法是统治阶级所决定"——法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疑难自问】"立法者能不能创制法律?"
答:不能"创制",只能"表达/表述"。题干出现"立法者也能创制法律"必错——这是马克思法学的核心立场。
法的七个特征(按重要性排):
| 特征 | 内容 | 备注 |
|---|---|---|
| 规范性 |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管思想) | 首要特征 |
| 国家意志性 |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 |
| 国家强制性 |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最重要特征(区别于其他规范的最大不同) |
| 普遍性 | 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 | 区别于只约束信徒的宗教规范 |
| 程序性 | 有法定程序 | — |
| 可诉性 | 权益受侵害可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 与"国家强制性"易混 |
| 稳定性 | 不朝令夕改 | — |
稳定性的三个层次("谁最根本"是题眼):
| 层次 | 内容 | 地位 |
|---|---|---|
| 本质稳定性 | 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层不变 | 最根本层次 |
| 内容稳定性 |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法律的主干)保持不变 | 中间层次 |
| 形式稳定性 | 法律条文、体例、表述形式相对稳定 | 表层 |
口诀 "本质最根本(物质生活条件定)、内容是主干(权利义务不变)、形式在表层";"规国国普程可稳"(规、国意、国强、普、程、可诉、稳)。
⚠ 命题人怎么设错:说"内容稳定性是法稳定性的最根本原因"(错——最根本=本质稳定性);把"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干"改成"枝叶"。
【易混点辨析】规范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三兄弟:
| 题干线索 | 答案 |
|---|---|
| 法"为人们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 规范性(首要特征) |
| 法"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 | ❌ 错(法只管行为不管思想) |
| "以国家强制力作最终保障" | 国家强制性(最重要) |
| "公民权益受侵害后可通过诉讼救济" | 可诉性(不是规范性) |
| "国家强制力是最终保障力量、备而不用" | 国家强制性(不是国家意志性) |
2.2 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的作用(两大类):
| 类别 | 内容 | 口诀 |
|---|---|---|
| 规范作用(法自身对行为的影响,5 种) | 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 指、评、预、强、教 |
| 社会作用(2 种) | ① 维护阶级统治;②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 — |
规范作用五分(最高频,务必分清"对谁"):
| 作用 | 针对谁 | 例子 |
|---|---|---|
| 指引 | 行为人自己 | 我怕酒驾入刑,所以喝完不开车 |
| 评价 | 他人的行为 | 法官拿法条衡量当事人的行为 |
| 预测 | 当事人双方互动 | 银行放贷前预判借款人会不会赖账 |
| 强制 | 违法犯罪者 | 李某斗殴被行政拘留 |
| 教育 | 一般社会大众 | 以案说法、普法宣传(含正面教育 + 反面教育) |
指引作用的两个细分(高频):
| 细分 | 对应规范 | 标志词 | 别称 |
|---|---|---|---|
| 确定的指引 | 义务性规范 | "应当/必须/不得" | — |
| 有选择的指引 | 权利性规范 | "可以/有权/享有" | 不确定的指引 |
口诀 "确定=义务必须做,选择=权利可做可不做";"规则如末梢神经,原则如神经中枢"。
⚠ 设错点:题干给"法为人们提供了确定的行为模式,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 这是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指引),不是"确定指引"。凡是把"权利性规范"说成"确定指引"即错。
法的三大价值:自由(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目标)、正义(公平、公正、平等)、秩序(基本价值)。
⚠ 两个限定词别被换掉:"自由=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秩序=基本价值"——命题人常把"自由"和"秩序"的定语对调。
【疑难自问】"法的价值到底是三大还是四大?"
答:以三大价值(自由/正义/秩序)为准;"平等"通常并入"正义",若题干出现"秩序、自由、正义、平等"四大价值口径,按题干走即可——两种说法的差别只在"平等是否单列"。
【进阶附注】法的社会作用判断标准:凡是"不只是法律自身对行为的影响",而是对社会整体的作用 → 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法与生俱来的、自身的作用。社会作用两点展开:① 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与同盟者、内部三组关系);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3 法与社会(法与道德 / 政策 / 经济 / 政治 / 宗教)
【考法】"法与道德,十道题里有七道考区别"。高频是"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经济/政治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5 点):
| 区别 | 法 | 道德 |
|---|---|---|
| 表现形式 | 国家意志 | 社会意志 |
| 违反后果 | 国家强制力 | 社会评价 + 内心羞愧 |
| 调整方式 | 权利义务双向 | 以义务为调整重点 |
| 调整对象 | 仅外在行为 | 外部行为 + 内在动机 |
| 规范结构 | 体系严密 | 相对松散 |
⚠ 两个必错点:① "道德具有自律性、靠外在强制约束"——后半句错(道德靠内在);② "法律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错,二者都有阶级性。
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 4 点):意志属性 / 表现形式 / 实施方式 / 调整范围不同。
核心关系一句:"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不是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 设错点:把"核心内容"写成"全部内容"。
法与经济、政治的关系:
| 关系 | 关键 | 比喻 |
|---|---|---|
| 法与经济 | 经济基础决定法 | 爹与儿子 |
| 法与政治 | 政治处于主导、优先、制约地位,但不是"决定" | 大哥与小老弟 |
【进阶附注】法、政治同属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但法有相对独立性,不是政治的附庸。"政治决定法"是错项,"政治制约/主导法"才对。
法与宗教:
| 对比项 | 法 | 宗教 |
|---|---|---|
| 共同点 | 都属文化现象、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 同左 |
| 关键区别 | 只规范外在行为 | 同时能控制人的精神(内心信仰) |
| 调整方式 | 国家强制力保障 | 内心信仰 + 宗教戒律 |
口诀 "法管行为、宗教管行为 + 精神"——加粗点的"宗教还控制人的精神"是唯一必考差异,出题就出在这半句。
2.4 法的要素(规则 / 原则 / 概念)
【考法】三要素中规则与原则最核心。高频:规则三要素、规则分类、规则 vs 原则、委任性 vs 准用性。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 "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不是一一对应(后果常单列在"法律责任"章)。
完整表述(判断原句):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
⚠ 设错点:把两处否定删掉(说成"所有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每一法律条文只表述一个规则")——双重否定缺一即错。
行为模式三分类(最高频):
| 类型 | 模式 | 标志词 | 例子 |
|---|---|---|---|
| 授权性规则 | 可为 | "有权/可以/享有" | 公民有劳动权利 |
| 命令性规则 | 应为(积极义务) | "必须/应当作出" | 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应当履职 |
| 禁止性规则 | 勿为(消极义务) | "不得/禁止" | 以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处…… |
钩子标签:"命令性=积极义务(必须做)、禁止性=消极义务(不许做)"——这一对术语是判断题原句,务必区分。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第四类,易漏):一方面主体有权按法律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又是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规则按确定性程度分:
| 类型 | 特征 | 标志词 |
|---|---|---|
| 确定性规则 | 直接规定、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 直接可操作 |
| 委任性规则 | 授权某机关将来细化(概括性指示) | "由……制定" |
| 准用性规则 | 指引参照现有其他法律 | "参照/援引……执行" |
口诀 "委任找机关,准用找法律";"委任指向未来制定的规范,准用指向现成的规范"。
规则按能否私了分:强行性规则(内容具强制属性、不允许随意更改,多义务性,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任意性规则(允许多方协商或选择,多权利性,民法领域)。
法律原则:
- 按产生基础:公理性原则(平等、诚信、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国际普适)/ 政策性原则(依法治国、计划生育——国情针对性)。
- 按覆盖面:基本原则 / 具体原则;按内容:实体性原则 / 程序性原则。
规则 vs 原则(对比表):
| 对比 | 法律规则 | 法律原则 |
|---|---|---|
| 内容 | 明确具体 | 笼统、价值性 |
| 适用范围 | 某一类型 | 更宏观、覆盖面广 |
| 适用方式 | 全有或全无(条件满足必须适用) | 衡量(冲突原则可共存) |
| 地位 | 法律主体 | 基本法律原则才=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
| 适用顺序 | 穷尽规则方可用原则(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 | 兜底适用 |
"法律原则"与"基本法律原则"要分开:只有基本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才是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原则不等于神经中枢——命题人常把"神经中枢"的定语从"基本法律原则"挪到"所有法律原则"上设错。
【进阶附注】法律原则的分类例证(做题对号用):公理性原则=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政策性原则=依法治国、计划生育;具体原则的典型例证=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
【疑难自问】"原则和规则冲突时谁优先?"
答:先规则后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可用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直接适用原则。
法律概念:对法律现象/术语的界定(如"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
⚠ 识别标志:"三人以上……组织"这种给定义的是概念;"应当/不得"是规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便民"这种价值导向是原则。
2.5 法的渊源与效力位阶
法的渊源:
| 类别 | 内容 | 效力 |
|---|---|---|
| 正式渊源 |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有明文法律效力 |
| 非正式渊源 | 习惯、判例、政策 | 不明文,但有法律意义 |
效力位阶(核心,必须背):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其中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口径,即"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各管各的权限范围")。
口诀 "宪 法 行 地 规";同层比较:本级地方性法规 > 本级政府规章;省级 > 设区的市。
⚠ 部门规章 vs 地方性法规:同一位阶——不是谁大谁小,冲突另有裁决规则(详见第四章立法法)。
法的效力三类:
| 类型 | 内容 | 记忆点 |
|---|---|---|
| 时间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 | 我国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
| 空间效力 | 全国 / 部分区域 / 域外(3 种) | — |
| 对人效力 | 属人、属地、保护、综合(4 种原则) | 我国=综合主义 |
例:"《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的是时间效力(不是空间/对象/溯及力)。
2.6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
- 主体资格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 客体四类:物、人身权益、智力成果、行为——
| 客体 | 关键区别 | 例(情境题常给) |
|---|---|---|
| 物 | 物权客体是特定物 | 砸毁他人同款手机须赔原物(不能拿另一台同款顶替) |
| 行为 | 债权客体是给付行为 | 交付行为可替代(换一台同型号机交付即可) |
| 智力成果 | 载体物权与内容知识产权分离 | 买书后烧毁自己的书不侵权;擅改结局另行出版即侵权 |
| 人身权益 | 不可等价替代 | 侵犯隐私不能以"互相观看"来补偿 |
权利义务关系的四组关系(高频理论题):
| 关系 | 内容 | 一句话 |
|---|---|---|
|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 相互依存、对立统一 | 一张纸两面 |
|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 权利总量 = 义务总量 | 天平两端 |
|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 权利体现价值目标、义务保障实现;权利给不确定指引,义务给确定指引 | — |
|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 古代以义务为本位,现代以权利为本位 | 古籍 vs 现代 |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地震、死亡)+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签约、遗嘱)。
法律责任:
- 概念: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法条口径亦称"因违法、违约行为或法律直接规定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两说并列,考哪种都认。
- 构成四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 归责四原则: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相称、责任自负。
- 免责七事由:时效、不诉、自首立功、有效补救、协议(意定/"私了")、自助、人道主义。
- 责任五分类:民事、刑事、行政、违宪、国家赔偿。
⚠ 免责 ≠ 无责:免责是本来应担责但基于法定事由不担或减轻。
【疑难自问】"责任主体一定是违法主体吗?"
答:不一定。如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违法主体是未成年人。
免责七事由细化(带时限数字):
| 事由 | 关键限定 |
|---|---|
| 时效免责(最常见) | 民法诉讼时效 3 年;治安管理处罚 6 个月;行政处罚 2 年;刑事追诉时效另有规定 |
| 不诉免责 | 受害人不告诉 / 不主张 |
| 自首立功免责 | 属"责任减轻"型免责,非完全免除 |
| 有效补救免责 | 须在国家机关归责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
| 协议(意定)免责 |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即民间"私了" |
| 自助免责 | 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时,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等措施,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 |
| 人道主义免责 | 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时免除或部分免除(如 75 岁以上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 |
权利 / 义务 / 责任三分(概念辨析模板):权利=可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可干可不干);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得干);责任=义务未履行时的强制后果(不干就要承担法律制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违宪责任(考试重点):
| 要素 | 内容 |
|---|---|
| 主体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
| 表现形式 | ① 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② 具体行为违反宪法规定 |
| 特殊性 | 是政治性、领导性的责任(普通公民难以构成) |
| 认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法院) |
口诀 "违宪责任找全人常"。
⚠ 标准错项:"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都要承担违宪责任"——必错(违宪责任主体有其特定性,普通违法不是违宪)。
【易混点辨析】法律责任 vs 法律制裁:责任是"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制裁只是责任实现方式之一(民事责任可协商免除、还款即可,不一定有制裁)。⚠ "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必错。
2.7 法律解释(每年必考)
按主体/效力分:
| 类别 | 主体 | 效力 |
|---|---|---|
|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效力最高,与法律条文同等效力 |
| 司法解释=两高(最高法 + 最高检) | 有约束力 | |
|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部门 | 有约束力 | |
| 非正式解释 | 任意解释(任何人,含当事人辩解)/ 学理解释(学者、法官个人) | 无法律约束力 |
口诀 "立法司法行政,两高才是司解";"法官个人解释=学理,当事人解释=任意"。
⚠ 司解三坑:① 司法部(行政机关)作的是行政解释;② 法官个人作的=学理解释;③ 检察长个人作的≠司法解释。
按解释尺度分:限制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
| 类型 | 含义 | 典型例子 |
|---|---|---|
| 扩大解释 | 字面窄于立法原意 → 放宽 | 信用卡含借记卡;金融机构含运钞车;"出售"含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 |
| 限制解释 | 字面宽于立法原意 → 收窄 | "情报"限国家安全利益未公开;"非法侵入住宅"加"情节严重";"子女"限成年有赡养能力 |
| 字面解释 | 严格按通常含义 | 公民个人信息 |
按解释方法分(6 种):文义解释(最优先)、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 "看见外国就是比较解释";体系解释=本国同一法律内部法条勾连。
两种特殊解释:补正解释(立法技术疏漏的补充修正,如"没收"含返还被害人)/ 反对解释(正话反说,如"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不得处理")。
补正解释的法条级论证(刑法第 99 条 vs 第 63 条):《刑法》第 99 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而第 63 条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若"以下"含本数,则"减轻处罚"等于没有减轻(仍在法定刑之内),故必须补正解释为"法定刑以下"不含本数。(具体罪刑规则见 05 刑事)
【疑难自问】"伪造货币"能不能解释为含"变造"?"
答:不能。伪造=纯造假币;变造=对真币加工——两者不是一回事,强行解释即错。
【进阶附注】客观目的解释的经典实例——"网络猥亵":新型案件中,行为人利用网络让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隔着屏幕窥视被害人隐私部位,虽未与儿童发生身体接触,但与实际接触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似性,故通过司法解释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这就是"突破文义、实现立法目的"的客观目的解释(与 05 刑事"猥亵儿童罪"互链)。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属扩大解释(含羁押期间自然流产者);"自助免责"(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情况紧迫下扣留侵权人财物后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是 2025.3 联考已考点。
一题打包四型(补正/反对/扩充/限制):① "没收"解释为含"返还被害人"=补正解释;② "告诉才处理"解释为"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反对解释;③ "出售"解释为含"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扩充(扩大)解释;④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解释为须"情节严重"=限制解释。
2.8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考法】本节是法的体系层面考点,高频:法律部门的两个划分标准、七大法律部门名称归属、"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学体系"的区别。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划分标准写成"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那是法的渊源/效力位阶的标准,不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② "七大板块"漏项或塞入杜撰部门(如"军事法""环境法"当独立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两个,缺一不可):
| 标准 | 内容 | 举例 |
|---|---|---|
| ①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主要标准) | 看它管哪一类社会关系 | 平等主体之间的 → 民商法;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 |
| ②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 看它用什么手段调整(辅助标准) | 用刑罚方法 → 刑法;用行政手段 → 行政法 |
口诀 "调整对象定部门、调整方法作补充"。
⚠ 最易错的一句: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不是"效力等级""制定机关""是否为成文法"——凡出现这几个词的选项一律排除。
七大法律部门(法的"七大板块"):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民商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社会法 / 刑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记忆 "宪、民商、行政、经济、社会、刑法、诉讼非诉"——本部分只深讲 宪(宪法)· 法理 · 立法法 · 民法四块。
⚠ "法律体系"≠"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国内法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以宪法为核心);立法体系=按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形成的体系——两者分类标准不同,别混。
2.9 法的运行(立法 → 执法 → 司法 → 守法 → 法律监督)
【考法】本节是"法的动态运行"考点,高频:执法的特点(主动性与单方面性)、司法的特征(被动性)、执法与司法的四点区别(经典对比题)、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守法主体三类。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主动/被动"对调——把执法说成"被动性"、把司法说成"主动性与单方面性"(本组最爱的错法);② 主体错位——把"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说成"司法行为";③ 原则张冠李戴——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成执法原则(它是司法法治原则)。
法的运行五环节总览:
| 环节 | 主体 | 一句话 | 核心特征 |
|---|---|---|---|
| 立法 | 法定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等) | 创造规范(详见第四章立法法) | 法定性、程序性 |
| 执法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把法用到行政管理中 | 主动性与单方面性 |
| 司法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处理案件、适用法律 | 被动性(不告不理) |
| 守法 | 一切主体(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事业、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 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普遍性 |
| 法律监督 | 国家机关监督 + 社会监督 | 保证法的统一实施 | 广泛性 |
执法(法的执行):
- 含义: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四个特点:① 国家权威性;②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③ 国家强制性;④ 主动性与单方面性(执法机关可主动为之,不必相对人申请)。
⚠ "主动性"的边界:有些执法活动仍需申请才能进行(如行政许可)——所以表述要写"以主动为主",不能说"执法全部是主动的"。
- 三个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司法(法的适用):
- 含义: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 五个特征:① 国家权威性;② 国家强制性;③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须有法律文书);④ 被动性(不告不理);⑤ 专属性(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
- 五个基本原则: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责任原则、公正原则。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经典对比题,务必背下四组):
| 对比项 | 执法 | 司法 |
|---|---|---|
| 主体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
| 内容 | 涉及面广、主动介入社会事务管理 | 主要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追究责任 |
| 程序要求 | 程序相对简便、灵活(还要讲效能) | 严格的程序性,须制作法律文书 |
| 主动性 | 主动性与单方面性(可主动为之) | 被动性(不告不理,一般须有诉/报才启动) |
口诀 "执法主动、司法被动;执法机关广、司法机关专;执法讲效能、司法讲程序"。
⚠ 判断三步:看主体(是不是行政机关)→ 看是否有人请求(主动执法、被动司法)→ 看是否出法律文书(司法必经)。三者有一项不符即不是司法。
守法(法的遵守):
- 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 守法主体三类:①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② 公民;③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守法范围:各种制定法(也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 "守法 ≠ 只履行义务":守法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守法就是不做违法的事"是片面表述。
法律监督(两种形式):① 国家机关的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② 社会监督(党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
【疑难自问】"注册会计师拒绝在造假财报上签字,属于什么?"
答:守法。判断链:① 不是公权力行使 → 排除国家监督;② 不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 → 排除执法;③ 不是裁判行为 → 排除司法。凡"公民/组织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守法。
【进阶附注】法的运行与 04/05 的接口:执法(04 行政·办案流程)、司法(05 刑事·诉讼程序)在本部分只讲通识特征与原则,具体办案规则一律见 04/05。"执法 vs 司法"的区别题在 06 基本能力中也会以情境题形式出现(如"民警查处治安案件属于执法"),本节的四组区别表是解题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