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安执法监督
九、公安执法监督
【考法】本章是"历年必有题"的重点章。四大套路:①内部/外部归属;②督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越权项设错);③批准层级(撤销改命令→行政首长;停职禁闭→督察长);④监督分类二维交叉(内/外 × 直接/间接 × 事前/事中/事后)。命题人设错手法:把"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取消警衔/直接停职执行"当督察权限(全错,只能建议移送);把"监察委"当内部;把"法制部门"当禁闭主体;把"法律监督"接给法院。
9.1 概念与特征
公安执法监督(完整表述):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主体完整表述="法律授权的机关 + 公民和社会组织"——这也是判断"社会监督是否属于执法监督"的依据(社会监督虽无法律效力,但属于执法监督)。
特征(四个):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 "内容的法定性"不是特征(监督内容不受限,受限的是程序)——经典设错项。监督对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9.2 四种分类(务必分清,最爱二维交叉出题)
| 分类标准 | 类别 |
|---|---|
| 按主体 | 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内部/社会监督(6 种) |
| 按隶属关系 | 内部监督 / 外部监督(见下表) |
| 按时间 | 事前(审批,未干先问能否干)/事中(边干边监督)/事后(干完追责,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
| 按法律效力 | 直接监督(说话好使,绝大多数)/间接监督(只有社会监督) |
内部 vs 外部(核心判据:有没有隶属关系)
| 归属 | 具体形式 | 判据 |
|---|---|---|
| 内部(有隶属) | 督察(督查)监督、法制部门监督、国家赔偿 | 系统内、机关内 |
| 外部(无隶属) | 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监察监督(监察委)、检察监督(检察院)、行政诉讼(法院)、社会监督 | 与你无隶属、不经你批准 |
口诀:内部"督—法—赔";外部"权—监—检—诉—社"。
⚠ 两个必错项:把"纪检监察"当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是法制部门);把"监察委"当内部(监察委与公安无隶属,是外部)。
直接监督 vs 间接监督(例证)
| 类型 | 含义 | 例证 |
|---|---|---|
| 直接监督 | 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法律后果 |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法院作出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民警的政纪责任 |
| 间接监督 | 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 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可按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纠正) |
【应试心法】同一主体的两种分类可以叠加:如"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直接监督 + 事中监督(⚠ 不是"事前"——违法行为已发生)。
【应试心法】判断直接/间接看"说话是否好使":老百姓现场围观拍照=间接;行政复议、法制审核、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直接。
【进阶附注】有把"行政复议"也列入内部监督的;按本部分口径,内部监督三块为督察、法制、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与期限归 04/05。
9.3 内部监督之一:警务督察
机构设置(易考):
-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的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 派出所没有督察机构;所有督察机构都由专职人员驻守(不允许兼岗);
- 负责体制: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地方督察机构对上一级督察机构和本级行政首长双重负责;
- 督察范围 = 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 + 警务风纪("只要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还有警务风纪,都归督察管");⚠ 非警务人员(如保安、工厂工人)不在督察范围。
督察机构权限(8 项,重点 4 项)
| 序 | 权限 | 关键点 |
|---|---|---|
| 1 | 派出督察权、指令督察权 | 基础 |
| 2 | 警务参与权 | 参加本级/下级警务会议、重大警务活动部署 |
| 3 | 责令执行权 |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责令执行 |
| 4 | 决定撤销/变更权 | 对错误决定、命令可撤销变更,须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 |
| 5 | 违法违纪查处权 | 基础职能 |
| 6 | 当场处置权 | ① 警容风纪→当场纠正;② 违规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标志→扣留;③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绝阻碍→带离现场 |
| 7 | 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权 | 督察机构决定→报督察长批准;停职 10-60 日;禁闭 1-7 日 |
| 8 | 移送处理权 | 需处分或降低/取消警衔→只能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
口诀:撤销改命令看行政首长,停职禁闭看督察长(两个"长"不一定是一个人)。
⚠ 高频越权错项:督察"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作出停职决定并执行""取消警衔"——全错。
申诉: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受理机关5 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决定;不服禁闭的申诉→24 小时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 申诉受理机关: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受理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 时限配比关系:措施越重、时限越短——停职(相对轻)=5 日;禁闭(更重)=24 小时。别记反。
督察警察的 10 项监督事项("督察警种"职责)
| # | 监督事项 |
|---|---|
| ① |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 ② | 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
| ③ |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
| ④ |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
| ⑤ | 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 ⑥ |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
| ⑦ |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
| ⑧ |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
| ⑨ |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
| ⑩ | 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
⚠ 非警务人员不在督察范围(口诀:督察只管穿警服的)——如"某工厂工人上班时穿着制式警服"不属督察范围。
⚠ 非执法活动不属督察范围——如"民警李某日常经济往来"。
督察监督的五种主要方式
| # | 方式 | 定义 |
|---|---|---|
| ① | 现场监督 |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动态监督 |
| ② | 专项督察 | 围绕公安中心工作、重大警务部署,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专门性、治理性督察 |
| ③ | 核查投诉 | 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查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 |
| ④ | 警务评议 | 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
| ⑤ | 网上督察 | 依托公安信息网络,通过查听查看音视频监控、调取执法办案数据信息、卫星定位等方式,对执法执勤活动实时监督 |
钩子:现场(同步)、专项(集中)、投诉(渠道)、评议(听意见)、网上(技侦式)。
【应试心法】"实时视频巡查纠正"→ 事中监督(典型场景,与分类题联动)。
两条关键实务细节
| 项目 | 内容 |
|---|---|
| 督察长 vs 行政首长 | 两个"长"可能不是同一人(如公安部督察长为副部长、行政首长为部长);即使同一人担任,签字盖章时需明确身份——盖督察章(停职禁闭批准)/盖公安局章(撤销变更批准)。⚠ 这正是命题人用来做"报谁批"的抓手 |
| 禁闭期间管理 | 禁闭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
移送处理权的边界(越权项设错母版)
- 认为应当给予处分或降低、取消警衔的,只能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督察不能直接作出);
- 督察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嫌职务犯罪 → 移送人民检察院(⚠ 督察无刑事侦查权,职务犯罪由检察院侦查,⚠ 不是移送刑侦部门)。
- 处分种类(8 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督察一个都不能直接作出。
【疑难自问】"督察现场发现民警带戒指、扣下他的私家车——对吗?"
答:该纠正的纠正,不该扣的别扣。警容风纪 → 当场纠正;违规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装警车号牌的私家车,扣号牌不扣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绝阻碍 → 带离现场。
督察权限的考点(易错 7 点)
| # | 结论 |
|---|---|
| 1 | 执行警卫任务手带戒指 → 当场予以纠正(不是没收/训诫/通报批评) |
| 2 | 私家车装警车号牌 + 携带警棍 → 扣留警棍;⚠ "扣留安装警车号牌的私家车"是错的(扣号牌不扣车) |
| 3 | 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 → 报督察长批准 |
| 4 | 撤销错误命令 → 报该市公安局局长(行政首长)批准 |
| 5 | 申诉时限:说"48 小时内作出决定"=错(应为 24 小时) |
| 6 | 认为民警涉嫌职务犯罪 → 移送人民检察院(督察无刑事侦查权) |
| 7 | 督察范围排除项="民警日常经济往来";做法错项="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和降低警衔" |
9.4 内部监督之二:法制部门
定义: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 不是督察),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四大职能);
- 只有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派出所可能有个别"法制员",但不叫法制部门);
- 权限(5 项):① 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 → 撤销或者变更;②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 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 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 → 可以停止执行职务;④ 国家赔偿;⑤ 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 → 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方式(8 项):依照执法程序和制度监督/法律审核(对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案件审核(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决定需专门监督的案件)/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听证、复议、复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他方式。
⚠ 口径提示:有把方式拆为"10 项"的(把"执法检查+考核评议"拆开、"听证/复议/复核"拆开)——本部分取 8 项,两种数法不冲突,遇到"有几项"的判断题看题干口径。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7 项,与"权限"是两个维度)
| # | 范围 |
|---|---|
| ① | 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
| ② | 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
| ③ | 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
| ④ | 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
| ⑤ | 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
| ⑥ |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
| ⑦ | 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
钩子:规范性文件(①)→ 刑事执法(②)→ 行政管理法规(③)→ 行政处罚与强制(④)→ 限制人身自由场所(⑤)→ 诉讼赔偿(⑥)→ 兜底(⑦)。
【应试心法】"谁认定执法过错"→ 法制部门:执法过错由法制部门认定,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的,提请法制部门认定。⚠ 其他部门只做前期调查。
【易混点辨析】法制 vs 督察(同为内部监督):
对比项 法制部门 督察机构 定位 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 警务督察 管什么 执法过错认定 + 国家赔偿办理 现场处置 + 停职 + 禁闭 能不能禁闭 没有禁闭权 有(1-7 日) 停职权 有(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时"停止执行职务") 有(10-60 日) 撤销变更 有 有(须报行政首长批准) 两者都能"撤销变更错误决定/命令",但法制无禁闭权。 【考法】归口判断题: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派出所无独立法制机构/治安支队、刑侦支队属业务部门,均无听证组织权限);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案件审核也归法制部门(⚠ 不是督查、不是纪检监察)。
9.5 内部监督之三:公安赔偿(国家赔偿)
两个主体别混(开篇定性):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 + 公安刑事赔偿;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考法】判断题标准设错点:把两者对调,或写成"公安机关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错——公安机关是义务主体)。
钩子:责任看国家,义务看机关。
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赔):主体(是否职务行为)+ 行为(是否违法)+ 后果(客观上已实际发生,不含"可能造成"和"仅仅造成危险")+ 因果(直接因果)。
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不问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合法的行使职权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不赔清单(反向记忆):
| 类型 | 情形 |
|---|---|
| 行政赔偿不赔 | 纯粹个人行为(如派出所所长驾私车游玩撞人)、受害人自己行为导致 |
| 刑事赔偿不赔 | 自己作虚假供述/伪造有罪证据、法律直接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却羁押、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自伤自残 |
⚠ 《国家赔偿法》第 19 条刑事赔偿不赔 6 项:①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被判处刑罚;② 依《刑法》第 17、18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③ 依《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73 条第 2 款、第 273 条第 2 款、第 279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④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⑥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刑诉法第 16 条(原第 15 条)六种不追究刑责情形: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③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④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⑥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责。(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 不起诉三条款(对应第 19 条第 3 项):第 173 条第 2 款=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第 273 条第 2 款=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嫌疑人考验期满应作不起诉);第 279 条=和解从宽(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提出从宽处理/处罚建议,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不起诉)。
【疑难自问】"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后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释放,公安局赔不赔?"
答:不赔。因为这是《国家赔偿法》第 19 条第 3 项——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属法定不赔情形。⚠ 结论与直觉相反,必须记牢。
【疑难自问】"刑事拘留程序合法,但最后改判无罪,赔不赔?"
答:赔。这就是"无罪赔偿原则"——只要最终改判无罪,即使刑事拘留程序合法也应赔偿("无罪即不应限制人身自由")。⚠ 与"违法赔、合法补"表面冲突,靠这条例外消化;两条都要记。
赔偿 vs 补偿(一字定对错)
| 维度 | 赔偿 | 补偿 |
|---|---|---|
| 前提 | 违法行使职权 | 合法行使职权(如依法抓捕中误伤围观群众) |
| 标准 | 损失多少赔多少 | 给多少拿多少(标准低于赔偿) |
口诀:违法赔,合法补。
赔偿的方式(三种,可单用可并用)
| 方式 | 地位 |
|---|---|
| 支付赔偿金 | 主要方式 |
| 返还财产 | 辅助方式 |
| 恢复原状 | 辅助方式 |
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32 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口诀:钱为主,还物复原为辅(主要针对财产权受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责任: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口诀:三步走——先消除影响 → 再恢复名誉 → 最后赔礼道歉;只有严重后果才给钱。
⚠ "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这一限定不可少(不是"在全国范围内")。
计算标准("赔多少"这一层,最高频)
| 损害类型 | 计算标准 |
|---|---|
| 侵犯人身自由 | 每日赔偿金按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为准) |
| 造成身体伤害 | 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
| 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
| 造成死亡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
| 生活费标准 | 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给付至 18 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
| 侵犯财产权 | 处罚款/追缴/没收/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 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 → 解除,损坏灭失的按程度赔;已拍卖的 → 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 赔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罚款罚金、追缴没收金钱、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 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既要使受害人损失得到适当补偿,又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 多选题答案选这两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能力""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程度"均为错项)。
口诀:日薪算自由,五倍伤身,二十倍残死,生活费低保。
赔偿义务机关
| 情形 | 义务机关 |
|---|---|
| 行政:直接作出 | 该行政机关 |
| 行政: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 | 所属公安机关 |
| 行政: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作出 | 主管公安机关 |
| 行政:两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赔偿 |
| 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的组织 |
| 行政:受委托组织/个人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行政:机关被撤销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则撤销该机关的机关 |
| 行政:经复议 | 原机关赔;复议机关仅就加重部分赔 |
| 刑事:拘留 |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
| 刑事:逮捕后被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 |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批捕后公安脱责) |
| 刑事:二审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后无罪 |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 |
| 刑事:再审改判无罪 |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口诀:行政"谁做谁赔、一起做一起赔、授权的被授权赔、委托的委托机关赔、撤销的现存机关赔";刑事"击鼓传花"(谁最后作出决定谁赔)。
⚠ 行政赔偿没有"击鼓传花",只有刑事才有;复议"维持"不改变赔偿义务机关。
⚠ 授权 vs 委托:授权的被授权组织赔;委托的委托机关赔——行政法经典对照对。
【疑难自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后来证明违法,找谁赔?"
答:找区公安分局(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复议维持不改变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当复议机关加重了损害时,复议机关才就加重部分赔偿。⚠ 这与"行政诉讼被告"规则不同——那里"复议维持"是共同被告,别串。
⚠ 赔偿经费来源: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不是"在公安局办案经费中列支")。
⚠ 申请赔偿无需先行确认行为违法;赔偿方式可以协商(两个高频设错点)。
时效与追偿
| 项目 | 内容 |
|---|---|
| 时效 |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自释放之日起算) |
| 时效中止 | 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追偿条件 | 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不追偿;⚠ 单纯"法律适用错误/业务能力不足"不追偿) |
| 追偿内容 | 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程序(行政赔偿) |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义务机关应在 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决定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 10 日内送达;不予赔偿的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不服或逾期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 个月内) |
| 程序(刑事赔偿) | 义务机关 → 上一级机关复议(30 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在 2 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30 日内申请);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可再上诉 |
口诀:行政"机关→法院"两步走;刑事"机关→上级→法院"三步走;数字对=行政 3 个月起诉期,刑事 30 日复议/申请期。
记忆锚:"高考未考上名校 ≠ 故意不考上"——用来理解"法律适用错误、办案能力不足等正常办案风险不属重大过失",故不追偿。
国家赔偿的考点(高频 7 点)
| # | 结论 |
|---|---|
| 1 | 应予追偿的=民警侦办时殴打嫌疑人;法律适用错误/情节轻微不起诉/证据不足无罪均不追偿 |
| 2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案 → 不承担国家赔偿(与直觉相反) |
| 3 | 赔偿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不是"公安局办案经费");主管部门=公安法制部门 |
| 4 | 当事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违法扣押照相机但当事人自己摔坏)→ 不赔 |
| 5 | 民警驾车外出游玩撞人 → 民事诉讼(不是国家赔偿) |
| 6 | 复议维持不改变赔偿义务机关(⚠ 易误选"起诉法院") |
| 7 | 申请赔偿无需先行确认行为违法;赔偿方式可以协商 |
9.6 外部监督(五大)
| 监督 | 主体 | 性质 | 依据 | 手段(题眼) |
|---|---|---|---|---|
|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 国家监督 | 宪法、法律 | 立法/改法/撤法、听取报告、检查、审预算、议案、受理申诉 |
| 监察监督 | 监察委员会 | 监察监督 | 国家监察法 | 廉政教育、监督检查、调查、政务处分、问责、移送检察院 |
| 检察监督 | 人民检察院 | 法律监督(宪法专有名词) | 刑事诉讼法 | 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执行监督、参与行政诉讼、受理控告举报 |
| 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 | 司法监督 | 行政诉讼法 | 判决撤销/变更/履行 |
| 社会监督 | 人民政协、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社会舆论 | 非国家性质监督 | 宪法和有关法律、人民的权利 | 警务公开、110 接受群众投诉、特邀监督员 |
【应试心法】三句"题眼"定身份:题干出现"议案"=人大;"政务处分"=监察委;"法律监督"=检察院(⚠ "司法监督"是法院,一字之差差老远;法律监督专属于人民检察院,见《宪法》第 134 条;检察院依刑事诉讼法、法院依行政诉讼法,不能互换)。
⚠ 只有社会监督是间接监督("老百姓说话不好使");社会监督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人民的权利。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监督权实现的 6 条途径
| # | 途径 |
|---|---|
| ① |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
| ② | 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
| ③ | 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 |
| ④ | 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
| ⑤ | 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 |
| ⑥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
口诀:"立法三权(制、改、听)"+"管钱、议案、接投诉"(另版:"立法管钱听意见")。
⚠ 两个限定词不能丢:③"不适当的";⑥"县级以上"——这是"人大监督是否越权介入个案"题的判据。⚠ 人大常委会不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监督。
监察监督:四层处置(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易混)
| # | 职责 |
|---|---|
| ① |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② |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 ③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 ④ |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易混点辨析】"政务处分决定 vs 问责 vs 移送检察院"是三层处置(一层比一层重);"监察建议"(监察委)≠ "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检察院)。
【应试心法】人大 vs 监察委:"议案""受理申诉"→ 人大;"政务处分决定""调查职务违法犯罪"→ 监察委。
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七形式+两处细化)
| 形式 | 要点 |
|---|---|
| ① 立案监督 | 提起途径=检察院主动行使监督职权 + 被害人请求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 ② 审查批捕 | 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
| ③ 审查起诉 |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 2 次、每次 1 个月 |
| ④ 侦查活动监督(事中监督) | 针对刑讯逼供诱供、非法取证、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私自涂改证据、徇私舞弊放纵包庇、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款物、违反强制措施规定、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纠正方式=口头或书面(书面即《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及时纠正并反馈 |
| ⑤ 执行监督 | 对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监督 |
| ⑥ 参与行政诉讼 | 在民告官案件中支持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 |
| ⑦ 受理控告举报 | — |
社会监督(四途径+定位)
| # | 途径 | 方式 |
|---|---|---|
| 一 | 人民政协的监督 | 主要通过提出批评、建议进行 |
| 二 |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 |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 |
| 三 | 公民个人的监督 | 对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惩处;对不公正处理有权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
| 四 | 舆论的监督 | 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反映民意、揭发检举控告违法渎职行为 |
定位四句: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新时期接受社会监督的三项新举措
| # | 举措 | 要点 |
|---|---|---|
| ① | 警务公开制度 | 公开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形式办法=新闻媒介/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场所设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基层单位印发"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明白卡",设电话查询服务或电脑触摸屏/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张榜公布/口头告知 |
| ② | "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 — |
| ③ | 特邀监督员制度 | 职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要求。职权=可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可了解所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
钩子:警务公开看"卡"(联系卡/便民卡/明白卡),特邀监督员看"3 职责 3 职权"。
【进阶附注】检察监督七形式: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可退回补充侦查 ≤2 次、每次 1 个月)/侦查活动监督/执行监督/参与行政诉讼(站在老百姓一边)/受理控告举报。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与期限(受案 8 项/不予受理 4 项/级别与地域管辖/被告 6 条/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起诉期限起算点=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管辖连接点不含"工作单位所在地"/不服复议决定 15 日起诉、直接起诉 6 个月、不动产 20 年其他 5 年)实体内容归 04 行政——详见 §12.2,本部分只作"执法监督体系"定性。
